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XX、肖XX,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x号红色桑塔纳沿轿车南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卧龙区X镇国税所门口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五羊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王XX及乘车人庞某两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驾车逃逸。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验笔录、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应当其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所犯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民事赔偿部分已解决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x号红色桑塔纳轿车沿南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卧龙区X镇国税所门口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五羊电动车追尾相撞,造车电动车驾车人王XX及乘车人庞某两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驾车逃逸。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投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XX、庞某亲属各14.5万元,赔偿款已支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王某供述:2011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驾驶桑塔纳轿车在.卧龙区X镇国税所门口与被害人王XX、庞某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二人当场死亡并驾车逃逸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XX的证言:案发当晚我乘王某的车去潦河办事,在返回南阳途中听到“嗵”的一声撞到什么东西了,但王某未停车,跑了,可能撞着人了。

(2)证人刘XX的证言:2011年6月20日晚,其儿子王某打电话说开车出事了。6月21日上午回家,在其追问下王某说“撞着人了,不知是死是活”,在其劝解下,21日下午,被告人到事故六大队投案。

(3)证人武某、庞某证言:均听说在2011年6月18日晚,被害人王XX、庞某等人在路边一小饭店吃饭后二人成电动车刚走不远被一辆轿车从后面撞上,造成二人当场死亡的事实。

(4)证人付某证言:2011年6月18日听邻居说路上出事了,赶到现场见二人躺在地上,然后就报警了。

三、书证: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宛公交认字(2011)第x号认定王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庞某不承担责任。

(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4)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被告人行驶证、驾驶证

(6)到案经过

证实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投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降低速度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蔡军

审判员邢莉

审判员杜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牛&x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