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诉谷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书某,大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谷某甲姑母。

原告杨某诉被告谷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彦东、被告谷某甲委托代理人赵书某、谷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07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农历2009年3月26日举行结婚典礼,农历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谷某甲。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原告剖腹产下儿子的第五天,被告不顾原告未愈即办理出院手续,强行抱走儿子,原告无奈被接回娘家。约十五天后,被告之父才在人们的指责下将原告接回家。儿子满月后,原告之父杰原告走亲戚,被告之父不让原告抱儿子,并说“房子是我盖的,让你住,你住;不让你住,你住不成”。从此原告一直在娘家,被告给我发手机信息说,彻底不会和我早一起了。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拖着不办结婚手续,只想着为其生儿子,生下儿子后就把原告撵走,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为生育儿子,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对今后的生育造成很大影响。原告在典礼时所带洗衣机、电某、空调、电某机、DVD、软水机、摩托车个一台、被子六双和生活用品若干,现均在被告家。2009年5月初,原告同被告去福建打工,被告没钱,我回娘家拿面值8000元银行卡,完全用于打工钱开销,被告应当返还大部分。同时被告应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将我所带物品给我。儿子出生才一个多月,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我的财产归我所有;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x元;儿子谷某甲贵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谷某甲辨称,一、原告在诉状中称“不顾原告魏愈即办理出院手续”、“被告拖着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事实不符。我一直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二原告不予配合。我现在仍愿意与原告结婚。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若原告执意解除同居关系,我不持异议。三、原告主张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x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并为占有原告的个人财产,原告在起诉书某所说的财产,并不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而是原告用我和家人向其送的x元彩礼中的一部分现金购买的,这些财产应属我所有,并非原告的个人财产。原告诉称拿起娘家8000元银行卡我没见过,我也没花过原告的钱。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孩子不能有原告抚养,我也不应支付抚养费。在孩子出生仅五天时,原告就撇下孩子不管回娘家。让原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基本上无经济收入,孩子有其抚养,基本的物质生活无法保障。二我属于技术工人,每月有一笔数额不低的收入,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条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和被告谷某甲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农历2009年3月26日举行结婚典礼开始共同生活,典礼时原告杨某带个人财产有海尔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电某一台、创维牌电某机一台、美的牌空调一台、美的牌饮水机一台、步步高DVD一台、嘉陵牌摩托车一部、棉被六双。至今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18日原告杨某采取剖腹产手术生育一男孩,取名谷某甲。谷某甲出生后第五天,因杨某出院问题,原告杨某与被告谷某甲及其家人产生矛盾,原告杨某会娘家居住十余天,后被被告之父接回家。谷某甲满月后,原告杨某与被告谷某甲再次产生矛盾,原告杨某回娘家居住,将摩托车带回娘家,其个人所带其它财产仍在被告谷某甲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某、证人证言在卷为据,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柴卫平给付原告吴剑现金x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吴剑对被告柴林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柴卫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某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新政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某员崔海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