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2003年元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李某任安阳县国土局第三监察中队队长期间,只对洪河屯乡X村非法公墓违法占地的事进行了调查及行政处罚,对发现洪河屯乡X村公墓违法占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按规定处理。2006年该中队配合安阳县X乡公墓进行联合执法,但李某作为队长没有安排落实对其他公墓违法占地进行调查处理,导致洪河屯乡X村、西五龙沟村X村等5各村非法占地224.78亩,把农村集体未利用地变为了建设用地,未给国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社保基金等各项费用共计(略)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另查明,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王新×、张××、张爱×、索××、闫××、郜××、张建×、杜××证言、西五龙沟村X村委会证明、关于洪河屯乡X村占用集体土地建公墓情况说明及地理位置图、五个村公墓占地及应缴纳费用情况详细清单、关于公墓用地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职务证明、安阳县政府关于建设公益性公墓有关规定、关于纠正殡葬改革中违规行为的通知、投案证明及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李某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改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