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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某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垫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被告程某

原告黄某诉某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延洪适用简易程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我与被告结婚后才发现被告成天好吃懒做,禁不住(略),多次到夜总会玩耍,还曾带其他女人回家。被告的行为被我发现后,他竟然对我进行毒打。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某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所述不属实,恰恰相反的是原告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如果原告达到我的条件,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于198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程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程某,现两小孩均系大学在校生。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相互怀疑对方不忠实夫妻感情等问题,曾经发生过吵嘴、打架纠纷。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并已长大成人,可见其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夫妻感情是较好的,双方婚后虽然曾经发生过纠纷,但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互谅互让,是完全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某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某内均未提出上诉某仅有一方上诉某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董延洪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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