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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

原审被告人邹某。

辩护人雷某某,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0)旬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月9日20时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按照约定,带着父母龚xx、梁xx到赵湾街道梦幻网吧,通过视频向深圳的医学专家为父亲咨询、诊断病情,后其弟也赶到网吧。21时许,因网卡里余额不足,龚某让弟弟龚x品去前台充值,正遇被告人邹某在前台,因结账之事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邹某龚x品来充值,便让龚某开,语气生硬。龚某回后其父亲龚xx得知情况后打了龚x品一耳光并起身来到前台,问邹某“你是不是邹某娃”邹某不予理睬,并称:“你老了,我把你准了!”龚xx听后挥拳打开前来阻挡的妻子梁xx、女儿龚某,将邹某按倒在电脑桌上,双方发生厮打。龚x品和龚某的男友也参与厮打,并将电脑桌压塌,后被他人拉开。自诉人面部负伤,被告人受皮外伤。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让双方先各自看伤。经旬阳县中医院诊断:龚某的伤情为鼻骨骨折、鼻部钝挫伤,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6609.76元,经陕西安康市法学会司法鉴某所鉴某:龚某的伤情为轻伤,伤残等级为10级。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法医鉴某结论、交通费票据、打印费票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但被告人因与自诉人亲属发生口角引发并与其亲属互殴,故对自诉人负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邹某无罪。二、由被告人邹某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各项费用合计x.76元的30%即x.33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被告人邹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公,请求二审改判被告人邹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邹某于2011年1月9日晚,在旬阳县X街道梦幻网吧与龚某之弟龚x品发生语言冲突。龚某之父龚xx见状上前与邹某论理时双方亦发生言语冲突,在龚xx扑向邹某时遭其妻梁xx、女龚某阻拦,龚xx挥拳打开妻女阻拦与邹某发生厮打,后被他人拉开。龚某在期间面部受伤。经旬阳县中医院诊断伤情为鼻骨骨折、鼻部钝挫伤。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6609.76元,经陕西安康市法学会司法鉴某所鉴某龚某的伤情为轻伤,伤残等级为10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崔x系旬阳县X街梦幻网吧工作员工,其证:2010年1月9日22时许,邹某与网管吴xx为结账之事发生纠纷。龚xx不知为何也与邹某发生争吵,并扑向邹某。龚xx妻子梁xx见状便阻拦龚xx,龚某梁脸上打了两拳,梁即让开。龚某女龚某又阻拦其父未果;龚xx与邹某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龚某拉开龚xx后,见龚某手捂着鼻子。

2、证人邹x醒证言与证人崔某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吴xx系旬阳县X街梦幻网吧网管,其证:2010年1月9日晚,邹某退卡结账时,因结账费用与其发生争执。这时,龚x品来交钱充值,邹某口气生硬地对龚某:“你娃子等一下,这事还没完!”龚x品之父龚xx见状对邹某:“都是门上人,说话文明点!”邹某龚xx讲:“把你老汉准啥了!”龚xx便扑向邹,被其女龚某阻拦。龚xx再次扑向邹,并与其妻、子等一起与邹某打,后被他人拉开。

4、证人汪某、郭某、王某、沈某乙证言证实了邹某与龚x品、龚xx发生纠纷,进而发生厮打的情况。又证实了龚某当时鼻子受伤。

5、证人梁xx为龚某之母、证人龚xx为龚某之父、证人龚x品为龚某之弟,其证:2010年1月9日晚,他们和龚某一起在赵湾街梦幻网吧让深圳的医生视频诊病,龚x品在吧台交钱充值时遭在此结账的邹某训斥,龚xx见状上前与邹某论理时,双方发生厮打,邹某用拳头将前来拉架的龚某鼻子打伤。

6、证人任xx、向xx、徐x、张xx证实:2010年1月9日晚,其在赵湾梦幻网吧上网时,见同在网吧的龚x品、龚某、梁xx、龚xx一家不知何故与一黄发男子发生纠纷,黄发男子用拳头打在龚某面部。

7、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在公安机关陈述:2010年1月9日21时许,她与父母及弟弟在赵湾梦幻网吧让深圳的医生为父亲视频诊病;弟龚x品在吧台为卡充值时,遭在吧台结账的邹某斥责;父亲见状便与邹某论理,怕她们发生斗殴,她便进行劝解,邹某一拳将他鼻子打伤。

8、被告人邹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称:2010年1月9日晚,他在赵湾梦幻网吧下网结账时因费用之事与网管发生争执,这时,龚x品来充值,他让龚x品等一会,龚x品走后,他父龚xx就骂他:“邹某娃,你妈的×!”他回答:“你老了,不行了!”龚xx就扑过来与他厮打,他们家里人一起把他打昏了。等他醒来后,发现自己受了伤,听说龚某也受伤了。

9、旬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龚某鼻骨骨折,鼻骨钝挫伤。

10、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提交的医疗费、鉴某、打印费、交通费票据。

11、陕西安康市法学会司法鉴某结论:龚某伤情构成轻伤,伤残等级十级。

上述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中质证、认证,二审对一审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邹某在与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之弟龚x品发生言语冲突后,引起龚某之父龚xx不满,在龚xx与邹某论理时,由于邹某言不逊,引发龚xx与邹某生厮打,龚某在对其劝解中受伤。上诉人龚某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缺乏充分证据,故原审判决被告人邹某无罪正确。对于上诉人龚某提出应由被告人邹某全部承担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龚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伤是被告人所致,只能证明其伤是在本次纠纷中形成,故原审判决被告人邹某承担其30%经济损失适当。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忠全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李佑会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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