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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寇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寇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寇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几年来被告因与原告性格不合,常闹纠纷,但现在双方已协商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寇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承担。

审判员张扬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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