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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03.28.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民事判決

时间:2008-03-28  当事人:   法官:高愈杰   文号:97年度除字第1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請人英綸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高楚安

┌───────────────────────────────────────────────────┐

│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053號│

├─┬─────────┬─────────┬─────────┬─────────┬─────────┤

│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

│號│││(新臺幣)││(或到期日)│

├─┼─────────┼─────────┼─────────┼─────────┼─────────┤

│1│葉源│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69,300元│CC(略)│96年10月31日│

│││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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