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請人英綸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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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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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
│號│││(新臺幣)││(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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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葉源│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69,300元│CC(略)│96年10月31日│
│││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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