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霍某某诉孙某甲、王某丙、石某戊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霍某某(又名霍某营),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瑞永,杞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孙某乙(又名孙某贞),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石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石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为与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孙某甲、王某丙外出无下落,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瑞永到庭参加了诉讼,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30日晚9时30分左右,三被告到原告的菜地偷菜时,被原告捉住,原告责令三被告将菜放下,三被告拒绝,王某丙、石某戊用砖砸原告,原告躲闪过程中,由于防备不及,被被告孙某甲用匕首扎伤胸部,报警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无钱医治而出院。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194.4元、误工费2127元、护理费1338.6元、营养费12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000元。

三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孙某甲、王某丙、石某戊到原告菜地偷笋瓜时,被原告发现,原告拉住王某丙装笋瓜的袋子不放,孙某甲就用匕首朝原告胸部扎了一刀,造成原告开放性胸损伤,经鉴定属轻伤。原告受伤后,当日被送往杞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并行胸腔闭式引流术,住院12日,花去医疗费3194.4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1张,出院证1张,病历1份。根据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年(12.2元/日)计算,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均为146.4元(12.2元/日×12日),原告诉请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为120元(10元/日×12日),原告请求交通费,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中对霍某某、孙某甲、王某丙、石某戊的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霍某某在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时,遭到孙某甲的不法侵害,造成霍某某身体的损害,孙某甲应付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伤非被告王某丙、石某戊所致,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丙、石某戊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有医疗费票据、病历、出院证相佐证,应予认定,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100元费用过高,虽未提供票据,但原告因此事必然发生费用,本院酌定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甲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霍某某医疗费3194.4元、误工费146.4元、护理费146.4元、营养费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40元,共计362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孙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世友

审判员刘献和

审判员于云峰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叶乾锋(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