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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某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定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交某肇事罪被批准逮捕(在逃),2010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某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伟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蒙K-x号农用车,由定边县店房洼行驶至张天渠处将路边行人雷明生碰撞,造成雷XX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之重大交某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某、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均可证实。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某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系宋某修井队工人)无证驾驶禹恩辉所有的蒙K-x号农用车,给井队工地送液压油,由定边县店房洼行驶至张天渠处将路边行人雷明生碰撞,造成雷XX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之重大交某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经定边县交某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雇主宋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交某、误工费、丧葬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宋X人民币x元,并已全部兑现。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肇事后的第二天从其女婿禹恩辉(系肇事车所有者)那得知,他的车肇了事,开车的叫小王(系被告人王某某),具体情况其女婿也不是很清楚。

2、证人王某X、张X(均系华北采油1队职工)证言均证实2005年11月2日肇事当天其与被害人雷XX三人一同去其井队吃饭,途中从其三人后面开来一辆白色农用车,将张建胳膊碰伤,将雷XX撞进路边的沟里,后其给井队打电话派车将雷XX送往医院的事实。

3、证人安XX、吕XX、毛XX、马XX(均系宋某井队职工)证言均证实案发当天共有八人在井场上班,后高某打电话说禹XX的车在张天渠处肇事了,开车的是新来不久的小王(系被告人王某某)。

4、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其井队一直雇佣禹AXX的车,没有合同之类的手续,用车时也是电话联系,车肇事后也不知道禹XX去什么地方了。

5、证人高某证言证实案发后的前几天其得知2005年11月2日在张天渠开禹XX车肇事的人是王某全的哥哥,具体叫什么其不清楚,肇事后禹XX和王某全的哥哥再没有来上班的事实。

6、受理交某事故案件登记表、交某事故立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由来。

7、道路交某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状况。

8、交某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雷XX因交某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

9、榆林市公安局交某警察支队定边交某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某知被害人家属于2005年11月10日前办理尸体丧葬相关事项的事实。

10、交某事故认定书某实被告人王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雷XX不负事故责任。

11、协议书某份分别证实案发后雇主宋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宋某人民币三万元,并已全部兑现。

12、请求书某份、电话通话记录一份均证实雇主宋X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事实。

13、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肇事车的详细情况。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事项。

15、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某安全法律、法规,无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之重大交某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某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交某肇事罪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处罚,且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雇主的赔偿,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尚好,并能够积极赔偿雇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某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某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暴玲香

审判员秦鹏程

审判员韩某林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某员邹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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