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诉被告屈某、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男,成年。

被告屈某,男,成年。

被告康某,又名康X,男,成年。

原告王某诉被告屈某、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某、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给二被告运送预制板,双方口头约定价格为每米18元,送到最后结账。截止到2008年5月6日原告共给被告运送预制板321.4米,被告给原告出具收到证明条一张,但被告工地完工后,欠预制板款5785.2元,被告一直推拖不还。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货款5785.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用被告承担。

被告屈某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康某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2008年5月6日的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运送的预制板321.4米,每米价格为18.5元,是由中间人杨三中介绍,双方约定的。原告证人杨三中出庭作证,杨三中证实:原告办有一预制板厂,被告康某拉原告的预制板,预制板由被告康某工地上的雇员屈某接收,证人当时作为中间人,原、被告双方约定预制板价格按市场价格每米为18.5元,货款由被告支付现金或用房屋一套折抵。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王某经中间人杨三中介绍给被告康某工地运送预制板,双方口头约定价格每米为18.5元,送到最后结账。截止到2008年5月6日原告共给被告康某运送预制板321.4米,被告康某工地雇员屈某出具收到证明条一张。被告工地完工后,货款一直推拖不还,原告无奈诉于本院,要求按每米18元的价格支付5785.2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康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康某应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又因原、被告2008年约定价格每米为18.5元,后原告以每米18元起诉,因此货款应按每米18元计算,原告要求被告康某支付5785.2元(321.4×18元/米)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屈某为被告康某工地的雇员,因打收据为职务代收行为,其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屈某承担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的货款支付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货款人民币5785.2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康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军献

审判员袁二辉

审判员吴燕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