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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朱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被告朱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6月8日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宁某某、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本人因病重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4月2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互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隐瞒病史,但原告积极为其治疗,被告于2002年生育一女孩后,病情进一步恶化,原告仍继续花费巨额费用为其治疗,但被告并不领情,并以有病来要挟原告。无奈之下,原告曾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之,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其主张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视双方婚前坚实婚姻基础于不顾,视双方婚后夫妻感情深厚、夫妻关系和某于不顾,仅以被告患病对其增加负担,从而逃避法定扶养义务为由,错误的认为只要第二次诉讼就应判决离婚,实属对法律的曲解,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4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5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XXX,现随原告生活,遇节假日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08年农历正月被告被确诊为病毒性脑炎并伴有癫痫、精神失常某后遗症,原被告自此分居至今。2008年8、9月份被告经住院治疗神智已清醒,住院回来后一直在娘家居住至今。被告患病后,原告也曾积极为被告治疗。2010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0年12月20日朱某向本院起诉要求李某履行扶养义务,经本院调解,李某自2011年4月1日起每月向朱某支付扶养费600元。现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因患右侧舌下腺囊肿,于2011年7月13日至20日在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于2011年7月21日转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婚证一份、(2010)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朱某起诉扶养案件的诉状一份,被告提供的证据(2011)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李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的诉状一份、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各一份、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收据两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帮助,且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4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婚姻基础较牢,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正月被告患病后,原告也曾积极为被告治疗,在漫长的治疗过程中双方难免会因失去耐心而发生争执,虽然原告曾于2010年向本院起诉过离婚至今未能和某,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某可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仍处于治疗状态中,原告更应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和某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少磊

审判员耿建立

审判员杜红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郭会芳

附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某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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