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万泓,信阳市X区X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明华,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某,被上诉人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19日,原告严某与被告肖某签订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x元,进场支付工程款3万元。茶厂墙平脊支付3万元。工程完工后支付余款,押一万元工程质量抵押款。合同约定工期为15天,厨房工期为6天。并附有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茶厂建设工程项目一览表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加盖厕所3500元,打茶锅六口,改造地平面共计1500元。合同签订是被告肖某签字,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未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履行期间肖某分别于2010年3月19日、3月31日两次付给严某工程款6万元。工程完工后,2010年5月10日肖某给严某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严某板建闻莺茶叶加工厂五间、厨房五间工程款陆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肖某以其合伙内部有矛盾为由,未支付原告建筑施工款。为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建筑工程款6万元及逾期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严某与被告肖某签订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茶厂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属有效合同。被告肖某辩称是受被告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经理甄某委托,代表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与原告严某签订合同,但未向本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信阳闻莺茶叶公司茶厂职工和受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委托签订合同,且合同签订和付款均是被告肖某自己签订及付款,并以个人名义给原告严某书写欠条一张,因此被告肖某属职务行为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肖某应承担偿还义务。被告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如二被告系合伙关系,被告肖某可在举证后另案起诉。原告请求被告肖某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欠原告严某建筑施工款6万元。利息从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被告偿还工程款之日为止。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肖某承担。

肖某上诉称,上诉人是受被上诉人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的委托与严某签订的施工协议,上诉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更不是合伙关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严某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严某以与上诉人肖某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后,肖某出具6万元欠条,诉请到法院,原审判决肖某承担欠款责任,处理正确,应予维持。肖某上诉称,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是代表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应由委托人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因被上诉人信阳闻莺茶叶有限公司不认可委托其签订合同的事宜,肖某也无证据证明委托事实的存在。故上诉人肖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00元由上诉人肖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崔仁海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栗玉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