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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直汽车维修中心申请(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时间:2004-02-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破字第2-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破字第2-X号

申请人东营市市直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老市府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03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东营市市直汽车维修中心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现查明:申请人东营市市直汽车维修中心成立于1993年8月,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截止2004年9月,企业资产158万元,负债384万元,资产负债率243%,已长期停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市直汽车维修中心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东营市市直汽车维修中心破产还债。

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蒋建功

审判员吕彦松

审判员曹志海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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