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邹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3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4日17时30分,唐河县X镇X村民郜××驾驶豫x号低速自卸货车沿唐河县龙潭至大何庄公路行驶至杜庄路段时,因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豫R/x号二轮摩托车自西向东左转弯上公路,导致两车相撞,致乘坐被告人邹某某摩托车的杨××(系邹某某的妻子)当场死亡。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证人郜××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4日下午5时30分,唐河县X镇X村民郜××驾驶豫R/x号低速自卸车,沿唐河县龙潭至大何庄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本镇X路段时,因被告人无证驾驶豫R/x号二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左转弯上公路,导致两车相撞,致乘坐被告人邹某某摩托车的杨××(系邹某某的妻子)当场死亡。当天下午经唐河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杨××系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010年3月4日经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无责任。

2010年3月17日,郜××与邹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郜××一次性赔偿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x元人民币。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证人郜××的证言、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唐河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收据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革命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