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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2月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21日经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河南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因琐事与本公司职工被害人张XX发生矛盾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将张XX右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右眼部损伤致眼眶内侧壁骨折,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亦无异议,其辩称:1、张XX让我到河南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任厂长,但拖欠我x多元工资未支付,因此事发生口角;2、案件发生是张XX先动手打我,我被迫防卫;3、我女儿正在上大学,妻子重病卧床,需要我照顾,愿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河南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因琐事与本公司职工被害人张XX发生矛盾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将张XX右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右眼部损伤致眼眶内侧壁骨折,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妻子赵桂霞患帕金森氏症,需专人护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被害人张XX陈述;3、证人何XX、艾XX、万XX证言;4、漯公召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结论;5、被告人张某某年龄证明;6、漯河市郾城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五一路社居委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关于被害人张XX拖欠其工资,先动手打其的辩称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之意,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过表现及其家庭情况,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王海华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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