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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甲等诉被告桂阳县X区腊树下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甲,女。

原告谭某,女。

原告谭某,女。

原告段某乙,女。

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龚茂湘,男。

被告桂阳县X区腊树下居民小组。

负责人刘某,男,该组组长。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原告段某甲从出生时起就是被告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一直未往外迁出。1989年段某甲与桂阳县X村谭某保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孩,即原告谭某、谭某、段某乙。2010年元月份,被告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陆续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共计五百多万元。2010年7月份,被告给被告其他居民每人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x元,但没有给四原告进行发放。四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四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桂阳县X区腊树下居民小组自愿支付原告段某甲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它损失费共计x元,于2011年10月27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70元,合计1770元,由原告段某甲、谭某、谭某、段某乙承担;

三、原告段某甲、谭某、谭某、段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陆阳

审判员尹和平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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