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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景某某绑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甲,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绑架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2年6月4日夜,被告人景某某伙同陈保安、姬某、李某乙、杨某、李某付(均已判刑)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县X村,将景某某之子景某某绑架,后将景某某关押在水冶镇李某乙的住处,由姬某、高爱某负责看管,景某某、李某付、陈保安、李某乙、杨某与被害人家属索要钱款。三天后景某某按绑匪的要求将66万元现金放到指定处,李某乙、景某某取钱后,由姬某、陈保安将景某某拉到××乡政府东面释放,景某某分得赃款x元。

2、2002年农历七月初五夜,被告人景某某伙同陈保安、姬某、李某乙、杨某、李某付开车窜到安阳县X村徐盘某家外,翻墙入院,将徐盘某儿子徐小某抱到院外,由于惊醒了被害人及邻居,景某某等人逃跑,绑架未遂。

上诉事实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景某某对第一起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第二某犯罪事实没参与,表示现在很后悔,系初犯申请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第二某犯罪事实认定景某某参加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景某某、李某乙等人为勒索钱财而预谋绑架他人,并到安阳县X村进行踩点,2002年6月4日夜,被告人景某某伙同陈保安、姬某、李某乙、杨某、李某付(均已判刑)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安阳县X村,将景某某之子景某某(男,10岁)绑架,后将景某某关押在水冶镇李某乙的住处,由景某某、高爱清负责看管,李某付、陈保安、李某乙、姬某、杨某与被害人家属索要钱款。三天后景某某按绑匪的要求将66万元现金放到指定处,李某乙、陈保安取钱后,由姬某、陈保安将景某某拉到××乡政府东面释放,景某某分得赃款x元。

2、2002年农历七月初五夜,被告人景某某伙同陈保安、姬某、李某乙、杨某、李某付开车窜到安阳县X村徐盘某家外,翻墙入院,将徐盘某儿子徐小某(男,9岁)抱到院外,由于惊醒了被害人及邻居,景某某等人逃跑,绑架未遂。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景某某供述:2002年我认识了李某乙,有一天李某乙给我说,听说你老家许家沟乡X村的景某某和李某事怪有钱,我想绑他们弄个钱花花。当时景某某和我家正有矛盾,我就同意了,告诉李某乙景某某家的具体住址。大约6月份的一天夜里,李某乙叫上我,还有陈保安、李某付、杨某、姬某、我们六个人坐面包车到了许家沟乡X村,我告诉他们景某某家的具体方位,他们让我在村口看车,大约有20分钟,他们带着景某某的儿子(约10岁)回来了,我们坐面包车把那个孩子拉到水冶镇李某乙姘头高爱青家,当时李某乙安排我和高爱青在家看孩子,他们去和景某某商量要钱,过了两天,李某乙、陈保安他们拿到了钱,让我和姬某把景某某儿子放了,于是我和姬某骑摩托车把小孩送到了许家沟乡政府门前一个汽车废壳里。我们回去后陈保安说要了66万,并给我分了x元,我们绑架了景某某的儿子有两天多,没有打骂孩子,我只参加过这一次。我没有与景某某家人谈赎金的事,是李某乙和陈保安负责谈赎金的,到最后去拿赎金时,李某乙让我和他到水冶天池安林路口认了认人,看看送赎金的是不是景某某家人,我到那看确定是景某某本人我就回去了。最后是我和姬某两个人骑摩托车去送的人。我后来听李某乙说过,他们绑架许家沟乡X村一户人家没绑成。

(二)同案犯供述

1、牛保禄供述:我通过景某某认识了李某乙,由于我刚从看守所出去,经济比较困难,李某乙说想叫我弄个钱花花,他给我打比方叫我把铜冶那一片有钱的人告诉他,景某某老家是下庄村的,我和景某某、李某乙去过下庄村二某,去那儿找绑架目标,当时说到一个是铁厂老板家,再一个是选矿厂老板家,后来我自己就退出来不参与这个事了,他们具体绑架的谁,如何绑架的我就不清楚了。素旗外号叫“大头”,

2、李某乙供述:2002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景某某约我们水冶广场见面后,他说要到许家沟去绑架一个人,在我们说话期间,陈保安、李某付、杨某、姬某都过来了,我们一起由我开车去许家沟下庄村绑架的人家,时间是后半夜,陈保安、杨某、姬某、李某付他们四个去绑架孩子,我和景某某没有下车,一会他们几个人回来了,他们将绑架的小孩抱到车上,由我开车将孩子藏到了我水冶租住的房子里。由我、姬某、树旗看管孩子,陈保安、李某付负责和对方联系,杨某负责买东西,在我家由姬某给对方打了个电话,我们开始要70万,后来由我和陈保安给对方家打电话,叫其抓紧时间准备钱。到最后一天的下午,保安和我给对方打电话,以50万成交,我负责给受害人电话约定交接钱位置,有陈保安将钱拿走,我们几个坐摩托车回到我住的地方。停了两个多月,有我和姬某、陈保安、李某付、杨某,我们到许家沟下堡村去绑架小孩,由杨某开车,也是后半夜到了这家,由我和李某付在路边看人,陈保安、姬某进入家中,杨某在车上,不知怎么回事,那家里的大人大声叫喊,这时陈保安、姬某抱着小孩就往外跑,我也往外跑,陈保安就将那小孩放到路边,我们跑散了,杨某也开车跑了,我知道这一家有钱,景某某也知道这一家里有钱,我没给保安说,可能是树旗说的,保安去踩得点。

3、姬某供述:2002年夏天,通过牛保禄认识了李某乙,有一天,李某乙叫我跟他一块去许家沟下庄看了看,当时一块去的还有高爱清和景某某,我以为是去那个地方偷东西,回来后李某乙给我说准备绑架那家的小孩。中间停了一天,晚上准备去的时候,只有我们四个人,李某乙嫌人少,于是他又打电话叫给李某付,陈保安和杨某。我们(我、李某乙、景某某、李某付、陈保安和杨某)六个人就去了。高爱清那天在家了,到下庄以后,车就停在路边,景某某当时在车上,我们五个人到那家墙外,墙太高,我们就先打着人梯,由我先进到里面,从里面把街门打开,他们几个就都进去了。李某乙安排我进屋抱小孩,我从窗户进到屋内,把小孩抱起来,从窗户把小孩递给外面的人,外面的人抱着小孩就跑了,我们把小孩带到李某的住处。我们去时准备了蒙脸的布,绳子和宽胶带。李某乙安排叫我和高爱清负责看小孩,当时我给小孩蒙着眼,中间李某乙由于害怕人质家属听出来口音;叫我给人质家属联系过一次,我只说了一句话,李某乙嫌我说的不好,就叫我只管看小孩。交接的时候李某乙安排我骑摩托车带着他去,李某乙打电话安排人家把钱交给他和保安,其它的几个人在路上望风,到住处后李某乙又安排我和保安去送小孩,我们就把小孩送到了许家沟乡政府东面,由李某乙通知了小孩的家属。李某乙说要了50万元。我分了柒万多元钱,我们把小孩看管了三天。停了约几个月,李某乙、李某付、陈保安、景某某、杨某他们开车到我家找我,我说不去,他们让我先上车,到车上后,直接开车到水冶李某乙的住处,说去绑架人的事,当天晚上我们坐车,由李某乙开车到了许家沟乡X村,杨某在车上看车,我们翻墙进去后,陈保安进屋去抱人家的小孩,正抱的时候大人醒了,陈保安抱着小孩就跑,人家大人就喊,杨某听到后就先跑了,李某乙在人家房顶上用砖头砸人家,跑有几十米后,把小孩给人家放地上了,我们跑散了,我就回家了。去下庄下堡弄小孩都是李某乙和景某某选的点。

4、陈保安供述:200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李某付给我打电话要我和他们一起去绑架小孩,我过去之后我见树旗(外号大X)在那儿蹲着,过了五六分钟李某乙驾驶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上面有姬某、杨某、李某付,我和景某某都上了车我们一起驾车去了许家沟下庄,当时姬某先跳进人家院子把大门打开后,我们几个人就都进去了,随后姬某进屋把那家的一个十岁左右的男孩抱出来递给我,我又递给杨某,我们几个人坐着车回到李某乙租的房屋内,李某乙用手机给小孩的家人打电话,让人家不要报案,准备钱,隔了一天我和李某乙只又给小孩的家人打了电话,李某乙说要对方准备80万元现金交换小孩,对方说55万吧,后来李某乙说66万元成交了,我和李某乙在水冶化肥厂附近拿到对方给的66万元现金。当天夜里我们把小孩送到了许家沟政府门前打电话让对方把小孩带走了。我和李某乙两人先各自分了8万元,剩下的50万在李某乙住处都平分了,当时我记得后来我又分了7万元。第二某是又过了一个多月后,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想再绑架一次,后来我们就又驾车去了许家沟下坡村一户家,那次有我和李某乙及杨某、姬某、李某付、景某某共六个人,当时那户人家大门从里面锁住了,姬某先跳到那户家院内,我也跟着跳了进去,当我俩把人家的小孩抱出墙时被对方的母亲发现了,对方一喊,我们就把小孩扔下就跑了,没有绑架成功。

5、李某付供述:2002年夏天,景某某给我说许家沟下庄村有个人很有钱,咱们将他的小孩弄走要些钱,停了几天,树旗让我跟他到李某乙家碰面、我们到那以后,陈保安、杨某,姬某,高爱清及李某乙都在场。我们七个人商量好如何弄之后就各自回去了,过了一两天,我们在夜里一两点钟到了许家沟下庄村,姬某踩在李某乙肩膀上跳墙进院后开了大门让我们都进了院里,姬某和陈保安进屋里抱小孩、杨某在窗口接小孩,我在大门口看住人,弄走小孩我们就回到李某乙住处,李某乙和陈保安给小孩家人打电话要钱,后来他们给我打电话说弄成了,准备接钱50万,第二某夜里,李某乙和陈保安、姬某三个人骑一辆摩托车,我和杨某、景某某步行到善应张家庄至天喜镇X路上去接钱,留下高爱清在家看小孩。我们接到钱之后就回到李某乙家,然后李某乙让陈保安和姬某将小孩送到许家沟乡政府大门口、李某乙又打电话通知小孩家人、回来之后我们就将钱分了,我分了7万2千元。两个月之后,李某乙准备绑架许家沟下坡一家的小孩,我和杨某、姬某、陈保安、高爱清及李某乙参与了。我们到那家之后,我去门外看人。他们跳墙进家之后,我听见那家有人喊叫,就跑了,然后他们也跑了,这次我们就没有绑成。

6、杨某供述:我有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跑出租,2002年6月4日夜,本村的李某付突然说用一用我的车,晚上11时许,我便开车到李某乙家给李某付送车,到那儿看见李某乙、景某某、陈保安、高爱清还有姬某,李某乙和李某付对我说也让我去,我问他们去哪里,干什么去,他们不对我说,后来由李某乙开着车往西走了,到车上他们说去许家沟乡X村后,不知道是陈保安还是姬某跳进了那家院里把门开开了,李某乙叫我和李某付在大门口,停了一会儿,他们抱出来一个孩子,我们就上车将车开到李某乙家,高爱清在家一直等着我们,随后我就回家了,第二某上午他们让我给小孩买点吃的东西,我就去给小孩买了点饼干和牛奶,李某乙和陈保安和小孩的家人联系,第三天李某乙和陈保安说50万已经和小孩家联系好了,他俩说去找接钱的地方,随后我就一直和高爱清看小孩,李某乙、姬某、景某某、李某付、陈保安去接钱接了50万,之后由李某付和姬某开着摩托车去送小孩,回来后就分钱,李某乙和保安各分了8万,我和喜付、树旗、姬某各分了七万,高爱清分了6万元,就各自回家了。2002年农历七月初五夜,李某乙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和他们见面后,他们说到下堡还有一个再弄点钱,还说他们已踩好点了。我当时就回绝了他,说我不去我就走了,到第二某喜付找到我说:“你不去将来出了事,你躲也躲不清,已经有了第一次,还怕什么,到那之后你什么也不用管,就在车上等我们就可以了。后来去的时侯李某乙开着车到下堡村,他们几个下车往一座房子边走了,我就害怕了,我便开着车跑了。

7、高爱清供述:2002年的热天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大约在后半夜李某乙敲我的门,我开门后见到李某乙、李某付、陈保安、景某某、杨某、姬某他们几个,并抱着一个男孩。到屋后,我见到那个小孩用黑布蒙着眼,期间他们几个人拿着手机叫小孩打了两个电话,最后的一天晚上,他们将钱拿回来,将小孩放走了。放小孩后,他们几个人将钱拿回我家,在我住的房里,他们将钱分了分,他们临走后李某乙给了我贰仟元左右。

(二)被害人陈述

1、林玉某陈述:2002年阴历4月24日(阳历6月4日)夜里,我们全家正在家睡觉,半夜里听见大门“当”响了一下,我一摸,发现睡在我旁边的儿子不见了,我马上叫醒我丈夫,我们发现院门大门开了,我们找了很久也没有发现我儿子,回家后发现我睡的西南间窗户是开的,天快亮时,有人打来电话,告诉我们说他们绑架了我儿子,要我们用100万元赎儿子。接下来两、三天内,绑匪一直向我们催要钱,最后和绑匪商量66万元成交,交钱当天夜里,绑匪打来电话,让我和丈夫二某开车到林州市大转盘附近,到那儿后还让我们下车,开车门,随后又打电话让我们到安阳县X镇天池转盘附近,让我们下车开门,随后又让我们到安阳化肥厂(善应镇),最后让我们把66万元钱放到化肥厂南边路上横渠上,把钱放那儿后,又打电话让我们到许家沟乡X乡X路南在一个破旧汽车驾驶室内见到了我儿子。当时我儿子一个人在破车驾驶室内,身上只穿一个裤头(被绑架走时也只穿一个裤头)眼上有两块蒙眼用的破秋衣布,我儿子回来后说,他被绑架后被看在一个地方其中有个女的看管他,一直蒙着我儿子的眼,睡觉也有人在边儿上看着,具体情况因我儿子年龄小受到惊吓,也说不很清。

2、景某某陈述:我被绑架当天晚上我和母亲在我家北屋睡觉,正睡时我发现被人抱出了家,他们把我抱到一个车上,开车到一个地方,蒙着我的眼看了我三天,其中有个女的,他们让我和我母亲通了两次电话,说话时他们还拧我让我哭,最后一天夜两个人骑摩托车把我送到一个地方,让我坐在一个破汽车的车头里,停了一会儿我父亲、母亲赶到找到我,把我接回家了,他们只是用布蒙住我的眼,没有捆我的手、脚,我开始还想用手去掉蒙眼布,有个男的打了我手几下,还说:“不准去”。我没有伤,我一直被蒙着眼,没有看到绑匪的面目。

(三)证人证言

1、徐保某证言:2002年农历七月初五夜二某点钟,我在家睡觉,接到我侄女小青的电话,说徐小某被人绑架了,接到电话后,我就从家往外跑,当时我在村北头住,我来我哥家时,徐小某已经被抱回来了。之后发现绑匪是从西墙进到家的,并把小孩从西墙上抱出去的。这回出事后我就一直与我哥家住在了一块。事发后的几天内,接到过十来次匿名电话,说抱小孩的时候,有人摔着腿了,要20万元瞧病用,如果不给他们,后果叫我们自负。我哥一家由于害怕,就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了,并叫我们不要报警。自从我哥家往外地走后,他们就不打电话了。

2、李某某证言:2002年的阴历七月初五夜二、三点钟,我家当时与我哥徐盘某家不在一块住,我侄女徐小青给我家打电话说有人把徐小某(男,9岁)抱走了,我们接到电话后,就赶紧往我哥徐盘某家来,到他家后,徐小某就被找回来了。来了后听我嫂说正在睡觉时小同哭了一声,以为他睡觉掉在地上了,就伸手去拉他,抓到后以为是小同的腿,后来才想开是绑匪的胳膊,这时听到小同在院内叫了一声,我嫂就穿上鞋来到院内。发现南屋房顶上站着一个人,这个人用砖头朝我嫂子身上砸,这时才知道出事了。就赶紧喊四邻,四邻来了以后,我嫂子就给他们说了,赶紧给我哥徐盘某打电话,因为那天他在厂里。他回来后,小孩就被后邻居徐长林家送了回来。

(四)物证书证

1、景某某户籍证明

2、抓获羁押证明

3、同案犯判决书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伙同他人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第二某未参加,有同案犯的证言予以证实,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某三条第一、二某、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某、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某,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长靳庆霞

代理审判员周娜

代理审判员闫玉红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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