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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诉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高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张某乙诉某告高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乙于2011年8月16日诉某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某知书、起诉某副本,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于201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某,被告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2年被告将原告骗至被告家,因原告当时较小不懂事,就与被告同居,2003年生下女儿高某某,自女儿出生后,被告经常找事生气,并多次无故殴打原告,经村干部多次调解,被告却一直未改,2004年被告将原告头部打伤,原告先后在开封五院,淮河医院多次治疗,直到现在未痊愈,既使原告有病在身,被告仍不改恶习,天天喝罢酒打人,2011年五一节后,原、被告到天津打工,原告在天津打工五、六天时间,被告天天找事,无奈原告回娘家居住(略),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女儿高某某由原告抚养,儿子高某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高某未到庭参加诉某,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03年4月19日(农历)生育一女名叫高某某,于2008年2月25日(农历)生育一子名叫高某某,原告于2004年起在开封市五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神经性头疼,原、被告同居期间关系一般,原、被告于2011年五一后外出到天津打工,原告在开津打工五天左右因与被告产生矛盾便回娘家居住(略),现高某某、高某某均跟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且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孩子,以各抚养一个为宜,原告要求抚养女儿高某某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乙与被告高某的女儿高某某由原告张某乙直接抚养,儿子高某某由被告高某直接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冰

审判员刘兆旺

陪审员崔国献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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