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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陕县公交公司与被上诉人乔某、汪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县公交公司,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三门峡火电厂路口。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红星、曲某某,系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县公交公司1路车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汪某,男,汉族,38岁,住(略)。

上诉人陕县公交公司与被上诉人乔某、汪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书,明确指出当事人不服裁决,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于陕县人民法院。乔某和陕县公交公司均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陕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对乔某诉陕县公交公司、汪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做出(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对陕县公交公司诉乔某、汪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却驳回了陕县公交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陕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申宇航

代理审判员梁森林

代理审判员李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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