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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春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洲,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银,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0日作出(2011)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刘某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春庆、刘某洲,上诉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丁长顺、孙某银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孙某、刘某自由恋爱相识,2006年农历9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8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9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0月28日刘某在医院做剖腹产手术,生一女婴夭折。至今未再生育子女。刘某自认从2009年农历1月10日左右,孙某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没有再过夫妻生活。2010年11月与孙某见过一次面,之后就没有再见过面。2011年3月16日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孙某提供郏县X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关于我村村民孙某和刘某二人的夫妻感情问题,2006年8月登记结婚,从2009年2月孙某到广州打工开始,到2011年3月孙某和刘某一直分居。孙某以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称村委会是法人不能证明两个人的感情问题,不能证明两人分居,只说明孙某出去打工了。孙某证人出庭证明刘某与他人有不轨行为,刘某称不认识证人。刘某提供通话记录一份,证明孙某、刘某经常联系。孙某对通话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称通话记录是协商离婚的事。诉讼中孙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1万元,金戒指一枚及刘某在医院做剖腹产手术费用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刘某称没有见到彩礼,戒指丢了,医院报销的钱给孙某家了。刘某要求孙某赔偿10万元,未提供要求赔偿10万元的有效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孙某、刘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生气,且双方2009年农历1月10日左右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进行感情交流,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孙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孙某要求刘某退还彩礼,因双方已结婚,且刘某还曾生过子女,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孙某给刘某的金戒指属赠与性质,不应返还。关于合作医疗报销款项,孙某未提供证据证实系刘某持有,刘某又否认,故本院无法认定。关于刘某要求孙某赔偿10万元,没有提供赔偿10万元的合理理由及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刘某生孩子时做过剖腹产手术,术后孩子又夭折,给刘某精神造成极大痛苦,且至今未再生育子女,孙某应适当在经济上给刘某以补偿,以补偿5000元为宜。

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告孙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刘某经济补偿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孙某、刘某均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孙某的上诉理由是:①本案中刘某存在严重过错,应赔偿我损失x元;②婚前刘某索要我现金x元,因不真心与我过日子造成我家庭生活困难,请求判令刘某返还索要现金x元;③刘某在郏县第二人民庭院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剖宫产手术,我共支付x多元医疗费及x多元的路费和生活费,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④一审判决让我给付刘某5000元明显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刘某的上诉理由是:①我们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具备离婚条件,法院不应判我的离婚;②一审法院对我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未查证,婚前及共同财产也未查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③我国剖腹产造成身体伤害,不能正常生活、工作,可能最终导致丧失生育能力,孙某应当给我生活补助费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未查明双方婚前财产及共同财产,也未对此作出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1)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全智

审判员尚少辉

代理审判员孙某峰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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