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孟某、陈某诉被告李某、被告平桥区X镇环境卫生管理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支公司明港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孟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平桥区X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支公司明港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营业部副经理。

原告孟某、陈某诉被告李某、被告平桥区X镇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明港环卫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支公司明港营业部(以下简称中财保明港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殷某某,被告李某、被告明港环卫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中财保明港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陈某诉称:我们夫妻多年租住在明港镇区,在商业大世界从事蔬菜批发零售业务。2010年11月6日4时许,孟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明港镇X路移动公司门口时,因躲避对面来车,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告李某驾驶的明港镇环卫所的无号牌清运垃圾货车尾部,造成三轮摩托车受损,孟某和车上乘坐人陈某受伤。2010年11月16日交警部门作出信公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孟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

我们夫妻受伤后,被送到信钢医院紧急救助后,随即转入解放军第154中心医院治疗,其中孟某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住院14天花医疗费x.91元。陈某被诊断为右肘关节脱位,右侧第二肋骨骨折,鼻骨骨折等6处损伤,两次住院共42天,花医疗费x.37元,2011年3月18日,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我们夫妻的伤残情况作出鉴定,二人均构成十级伤残。

信阳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孟某的三轮摩托车定损为990元。被告明港镇环卫所的无号牌车辆在被告中财保明港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我们在治疗期间,被告明港镇环卫所已预付医疗费8000元,孟某有兄弟6人,其母亲张照珍75岁,跟随孟某共同生活。

目前,我们夫妻二人许多损失仍未得到合理财产保险,故此,我们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依法判令被告中财保明港营业部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x.9元,判决李某和明港镇环卫所连带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5636.1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

被告李某辩称:我是明港镇环卫所雇佣的司机。赔偿应有环卫所承担。现在原告已与明港镇环卫所达成协议,我没有什么意见。

被告明港镇环卫所辩称:1、我们对起诉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2、李某系我单位职工,其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二原告起诉我单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之外应承担的费用,我单位在诉讼过程中与二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应按协议办理。

被告中财保明港营业部辩称:2010年11月6日,李某驾驶明港镇环卫所无号牌垃圾车与二原告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明港镇环卫所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被告明港镇环卫所在该事故中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由于二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均出自于信阳市公安局内部鉴定机构,我公司不予认可。要求两原告再重新选择省司法厅认可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两原告实为农业户口,赔偿清单所列项目均为城镇X镇标准的相关手续,因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方,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两原告的鉴定费自付。

综上所述,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陈某为夫妻关系。2010年11月6日4时许,孟某持证驾驶豫x号正三轮摩托车带着陈某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明港镇X路移动公司门口时,因躲避对面来车往路右边打方向时撞到同向前方李某驾驶的无号牌清运垃圾货车的尾部。造成三轮车受损,孟某、陈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作出的信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二原告随即被送往信阳信钢医院进行救治。因救治,孟某花医疗费699.18元,陈某花医疗费2933.99元。随后二原告被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4中心医院治疗。孟某被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右胫骨平台骨折,住院14天,花医疗费x.73元。陈某诊断为:1、右肘关节脱位。2、头面部皮肤挫裂伤。3、右侧第二肋骨骨折。4、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并下肺部分实变。5、右侧脑叶局限性脑挫伤。6、鼻骨骨折。陈某第一次出院时间为2010年12月7日住院31天,花医疗费x.79元。2010年12月23日又入住解放军第154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1天花医疗费1860.59元。二原告的伤情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的公(交警)鉴(法医)字[2011]X号和X号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鉴定为:孟某、陈某伤残等级分别为10级,被告中财保明港营业部以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为公安内部设置,其出具的鉴定书不符合规定,提出应到由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经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信浩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X号、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孟某、陈某伤残等级同评定为10级伤残。

经信阳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信平价证损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对孟某的三轮摩托车损失确认为估损总值为990元。

二原告长年在明港镇X区内租房居住。在明港镇商业大世界内从事蔬菜批发零售业务。孟某有母亲需赡养,现年75岁,跟随孟某一起生活,孟某共有姊妹七人。

另查明:明港镇环卫所的无号牌车辆在被告中财保明港营业部处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为PDAA(略)。

在二原告受伤治疗期间,明港镇环卫所已支付医疗费用8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与明港环卫所已达成协议,在交强险赔偿之外,明港环卫所赔偿二原告损失8000元(已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被告李某驾驶明港镇环卫所的无号牌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孟某及乘坐人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对于该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上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二原告在此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物损失,事故的相对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由于明港镇环卫所肇事车辆在中财保明港营业部购买有交强险,二原告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某、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其他交强险理赔范围之外的,由肇事双方按比例分担。由于二原告长期在镇区内居住做生意,其家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二原告的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二原告的损失计算为:1、医疗费孟某x.91元。陈某x.3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孟某420元(30元×14天),陈某1260元(30元×42天)。3、营养费孟某280元(20元×14天),陈某840元(20元×42天)。4、护理费孟某700元(50元×14天),陈某2100元(50元×42天)。5、误某孟某x元(43.6元×250天),陈某x元(43.6元×250天)。6、伤残赔偿金孟某x元(x元×20年×0.1),陈某x元(x元×20年×0.1)。7、交通费酌定1000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394.55元(5523.7元×5年×0.1÷7人)。9、精神抚慰金,根据二原告伤残程度及家庭主要成员同时受伤的实际情况,孟某5000元,陈某5000元。10、财物损失990元。11、鉴定费孟某第一次500元,第二次600元,陈某第一次500元,第二次600元。因李某为明港镇环卫所雇佣的司机,其责任由明港镇X镇环卫所与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支公司明港营业部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孟某、陈某医疗费x元、伤残赔偿金x元×2=x元、护理费700元+2100元=2800元、误某x元×2=x元、交通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4.55元、财物损失990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55元。

二、第二次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支公司明港营业部承担。

三、明港镇环卫所赔偿二原告损失8000元。

四、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春勇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书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