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四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郑州市X乡X村X号X室被害人王某×的租住处,将门撞开,进入屋内盗窃现金1100元和x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于2011年3月份以300元的价格购买。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2、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郑州市X乡X村X号X室被害人王某然的租住处,将门撞开,进入屋内盗窃现金450元和诺基亚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于2008年以260元的价格购买。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3、2011年7月底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郑州市X乡X村菜市场东被害人王某卫的租住处,见防盗门未锁,进入屋内,趁王某卫夫妻熟睡之机,将门口正在充电的索尼牌U5型号的红色直板手机一部盗走。手机于2011年4月份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赃物未追回。

4、2011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郑州市X乡X村X号被害人张某租住处,将门撞开,进入屋内盗窃LG牌x型号的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赃物价值500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同年8月13日,公安民警在郑州市X乡X村X号门口将王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四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四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某×、王某然、王某卫、张某陈述、郑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非法所得亦应追缴。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3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未追回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王某×、王某然、王某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勇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张某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