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军、王某、刘某、韩某乙、赵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军,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韩某乙之父。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韩某乙之母。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23岁,系被害人韩某乙之妻。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女,X年X月X日生,系被害人韩某乙之女。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单位职工。

原审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22岁。

河南省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审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军、王某、刘某、韩某乙、赵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魏某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2003)许魏某初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军、王某、刘某、韩某乙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2003)许中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许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民事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魏某区人民法院(2003)许魏某初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03)许中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民事部分的裁判;

二、发回河南省魏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马龙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盈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