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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犯单位行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学院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山东金太阳公司、山东水浒书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1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单位行贿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被告人郭XX在代理山东金太阳公司、山东水浒书业有限公司资料经销期间,向信阳市第六高级中学高一年级推销图书资料一批。在与高一年级主任王某石结算货款时,郭XX采取多开发票的方式虚开x元,将此款送给王某石作为年级公务开支。

2010年3月份,信阳市第六高级中学高一年级向被告郭XX购买了高一下学期的学习资料,同年六月高一年级共向学生收取资料费11万元,郭XX只收取其中的x元,余款x元送给王某石作为年级公务开支。

2010年9月份,信阳市第六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向被告人郭XX购买了高二上学期的学习资料,2011年1月份高二年级主任王某石共向学生收取资料费11万元,郭XX只收取其中的x元,余款x元送给王某石作为年级公务开支。

2011年2月,信阳市第六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向被告人郭XX购买了高二年级下学期的学习资料,2011年6月份高二年级主任王某石共向学生收取资料费11万元,郭XX收取其中的x元,余款x元送给王某石作为年级公务开支。

2010年8、9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郭XX在代理山东金太阳公司、山东水浒书业有限公司资料经销期间,为了向信阳市第二高级中学销售学习资料,分别送给该校高一年级主任刘某x元,高三年级主任张某乙、高三复习班年级主任严某某5000元,均作为年级公务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石、刘某、张某乙、严某某、宁某某、涂某、刘某、肖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杜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身份证明、查帐证明、存取款明细、区域代理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事业单位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XX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郭XX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对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万汶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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