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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耿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娘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姑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略)。系原告之姨。

被告郭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杨陵区人大离职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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