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高某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敬喜,信阳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马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敬喜、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2001年11月3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1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某女儿马某,X年X月X日生某儿子马某烨。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学识、生某环境及生某习惯的不同,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双方遇事很少商量,为此双方经常生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再加上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夫妻聚少离多,长期分居,使双方原本淡薄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结束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但均以失败告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某马某、婚生某马某烨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辩称:我与马某于2000年经媒人介绍认识、恋爱,2001年结为夫妻;2002年生某女儿马某。夫妻和睦相处,家庭幸福美满;但由于旧的传统观念,想要男孩传宗接代;在此期间大小引产术我做了多次,身心遭受到了极大的痛苦,好在于X年X月X日生某男孩,全家老少欢天喜地,家庭更加和睦、幸福。结婚十多年,我对公婆百般孝敬,从未跟公婆拌过嘴、生某;对马某百依百顺,从未跟他斗过嘴、生某、红过脸。可在今年4月份,马某陡然间给婆婆打电话说“某等我十多年了,我不要小玲了。”我听说后,立马某晕目眩,实在是接受不了。马某诉状上的离婚理由纯属编造,其是因为已有婚外情才要求与我离婚;我在马某十多年为马某吃尽了苦、受尽了罪,他要求与我离婚,我要求其赔偿我青春损失费x元。家中现有包括50只山羊、1头黄牛、2台桩机、2台冰箱、x元存款和x元桩机盈利分红等共计x元的家产。若原告坚持离婚,其应一次性给我x元,否则,我不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法公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高某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X年X月X日生某女儿马某、X年X月X日生某儿子马某烨。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后的结合,但双方毕竟已共同生某多年,并生某了一女一子。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被告对此又未予认可,故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顺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婷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