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奚某、金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晓绥,系辽宁群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下岗工人,住(略)。

上诉人奚某、金某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0)绥民沙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奚某、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绥,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某乙所居住的座落在绥中县X镇X街建筑面积78平方米房屋原系李德明(已故)所有遗产,由其子李向昌继承。2005年4月1日赠某给张某乙,与奚某、金某居住的房屋系前后邻居。奚某、金某居住的房屋二人称系金某姐姐所有,现由奚某、金某及金某母亲居住。奚某、金某房屋西胡同原有一通道,在张某乙外出居住期间堵上。现张某乙无法通行,2010年春,张某乙找奚某、金某要求将通道打开,经亲友调解未果。张某乙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奚某、金某是否适格本案诉讼主体如何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奚某、金某在所居住的房屋已有十余年,是该房屋的使用者,所以奚某、金某符合本案的诉讼主体。奚某、金某居住的房屋西胡同,原有通道,张某乙有权要求奚某、金某提供必要的便利,奚某、金某应给予必要的方便,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将通道打开,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之规定,判决:奚某、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自家房西胡同通道打开。案件受理费100.00元,邮寄费80.00元,奚某、金某承担。

原审判决后,奚某、金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没有侵权的事实。二、两家土地权属是不同性质。三、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历史界限。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某乙答辩称:我们有证据证明原来就有通道,而且我有土地使用权证,四至很清楚,上诉人的房子西面的小房是后建的,后面的墙是后补的。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张某乙居住房屋的翻(扩)建房用地联合审批表载明四邻意见:东:李凤来,西:王涛,南:人行道,北:人行道。奚某、金某居住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载明:房屋间数为三间,建筑面积为六十七平方米,占地面积为二百平方米。据宅基地使用证示意图载明:宅基地宽度为十米。据奚某、金某提供的图纸及照片载明:房屋宽度为十二米,房屋西侧与胡同有墙相隔,胡同前后的红色砖墙与奚某、金某居住房屋院墙材质不同,未连接成一体。

上述事实,有宅基地使用证、继承公证书、赠某、赠某公证书、受赠某、受赠某证书、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奚某、金某与张某乙系前后相邻,根据奚某、金某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证据判断,涉案胡同不在奚某、金某居住房屋的宅基地范围内,且该胡同原系通道,奚某、金某无权将其堵塞。奚某、金某居住房屋与张某乙居住房屋土地性质是否相同不影响张某乙要求提供通行便利。奚某、金某主张某乙始不存在通道,张某乙无权要求其将通道打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奚某、金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红梅

审判员王静

代理审判员钟金某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丽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相邻 纠纷 通行 金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