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2000-10-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32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竺柳青,上海市炳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美罗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康伟,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竺柳青、被上诉人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康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李某某原系上海牙膏厂职工,后上海牙膏厂与联合利华公司合资,成立上海市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李某某与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同年8月,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0月,李某某与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1999年10月6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合同中约定李某某在牙刷车间工作,但担任工作一栏中未填写内容。嗣后,李某某在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安排下工作至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1999年12月31日,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以合同终止为由对李某某开具职工退工通知单。2000年初,李某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1999年10月6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未成立。仲裁裁决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25万元;确认与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未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与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某要求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不予处理。李某某与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已实际履行了该合同,故要求确认该合同未成立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某要求确认与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未成立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原判,诉至本院。诉称:其与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对劳动合同未协商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法律关系定性不准,判决显失公正。请求本院:1、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额的银行利息;2、要求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因诉讼支出的一切费用;3、要求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上诉人诉讼期间的工资报酬。

被上诉人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李某某提供了:沪劳保关发(1999)X号文、(2000)X号文、X号文和劳部发[1994]X号文的复印件,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1999年7月30日前的《放宽提前离岗暂行政策》手抄稿复印件,印有“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字样的空白《提前离岗申请表》复印件,记有案外人提取安置费计算办法的摘抄件,案外人的《劳动合同履行方式变更协议》复印件,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沪劳仲(2000)办字第5l号《案件受理通知书》,以证明上诉请求和主张的事实。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上海静安邮电局的“沪函(略)号”查询答复函,以证明李某某已收到其退工通知单。李某某认为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已收到退工通知单。本院认定李某某提供的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为本案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同年8月,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0月,李某某与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1999年10月6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合同中约定李某某在牙刷车间工作,但担任工作一栏中未填写内容。至合同期满止,李某某在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安排下工作,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亦支付了劳动报酬。

另查明:李某某于2000年2月22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1999年10月6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未成立。原审判决书将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名称表述为“上海市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系笔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1999年10月的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劳部发[1995]X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后,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据此,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在李某某原用人单位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合并后与李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对李某某与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未约定李某某担任的具体工作,但约定了李某某工作的具体部门,故双方当事人已就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李某某在合同期限内实际从事了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也支付了劳动报酬,应当认为该合同已经履行。李某某无视其与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之缔约、履约事实,要求确认与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未成立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要求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25万元,因该项请求未在劳动仲裁时提出,本院不予处理。李某某若坚持该诉请,可另案提出。李某某要求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额的银行利息、赔偿李某某因诉讼支出的一切费用、立即支付李某某诉讼期间的工资报酬之诉讼请求,因均未在仲裁和原审中提出,故本院亦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茂

审判员曹惠章

代理审判员杨奇

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