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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麦拓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乙、陕西新世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麦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

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告陕西新世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西安麦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拓公司)与被告张某乙、被告陕西新世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拓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某、杜某,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告新世纪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拓公司诉称,麦拓公司是一家经营火力发电真空系统设备泄露检测及处理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公司,自成立开始,先后投入巨资,历时多年,研发出发电机组真空系统检测及软处理工程等专有技术。麦拓公司采用该技术先后为国内几十家大型火力发电厂进行了发电机组真空系统检测及软处理施工,为客户节省了大量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张某乙自2006年11月到公司商务部工作,从事经营业务,负责对外商务联系和技术指导等,2010年8月底后张某乙因故辞职离开麦拓公司。张某乙辞职后私自带走麦拓公司的有关资料到新世纪公司工作,并向新世纪公司提供了麦拓公司的相关资料,新世纪公司利某张某乙提供的资料进行经营,开展了大量相关业务,与麦拓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给麦拓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冲击,使麦拓公司业务额严重下滑,严重损害了麦拓公司的合法利某和对外形象,并给麦拓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麦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技术资料、工程业绩资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4、;两被告赔偿麦拓公司损失x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乙辨称,麦拓公司所主张某乙真空系统检测及软堵处理工程属公知信息技术,并非商业秘密。麦拓公司主张某乙户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于法无据。其个人是自主择业行为,属正常离职流动,不构成侵权。且麦拓公司主张某乙侵权损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被告新世纪公司辨称:1、麦拓公司诉称的“发电机组真空系统检测及软处理工程等专有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麦拓公司也未采取保密措施;2、新世纪公司未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麦拓公司诉称的“商业秘密”,张某乙离开麦拓公司至新世纪公司任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正常的用工选择,市场经济中正常的人员流动;3、新世纪公司在其网页展示的相关内容时间短,未对麦拓公司造成实质性某响和损失,不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麦拓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经审理查明,麦拓公司是一家经营火力发电真空系统设备泄露检测及处理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2005年至2010年期间,其与多家企业签订了真空检测及堵漏的服务合同。麦拓公司在“发电机组真空系统检测及处理工程”文件中对发电机组真空系统软堵工程、发电机组真空系统检测工艺及处理办法、发电机组真空系统软堵处理后经济性某高的分析、麦拓环保型防止泄露软堵材料及工程、关于发电机组真空系统软堵漏工程报价、麦拓公司业绩表进行了描述。麦拓公司印制的宣传页中有其公司的简介。

张某乙于2006年11月起至2010年8月底在麦拓公司工作,麦拓公司称张某乙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张某乙及新世纪公司称张某乙担任商务部经理职务。张某乙在任职期间,负责业务考某及人员考某等事宜,麦拓公司与电力企业的部分服务合同亦由张某乙签订。2010年8月底,张某乙从麦拓公司辞职,办理离职手续后至新世纪公司工作。

2011年5月12日,麦拓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对新世纪公司在网站上的相关宣传资料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包括公司简介、公司业绩表、联系我们、关于我们、项目介绍、设备展示、新闻动态等图片。其中公司简介与麦拓公司宣传页中的公司简介内容基本一致,其业绩表中所列业绩也是麦拓公司取得的业绩。

另查,在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网页、北方电力论坛网页、自动化在线网页中对汽轮机真空系统检漏及软堵漏方法进行了公开的描述。该描述中的“软堵工序”与麦拓公司提交的“发电机组真空系统检测及处理工程”文件中的“设备泄露软处理工序”的内容基本一致。

新世纪公司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中“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记载的内容显示,新世纪公司网站的审核时间为2011年3月23日。新世纪公司称其公司网站于2011年3月23日才建成。

在诉讼中,麦拓公司明确其主张某乙技术信息为:其在向法院提交的“发电机组真空系统检测及处理工程”技术资料中的全部文字内容,明确其主张某乙经营信息为:陕西蒲城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5家单位为其特定的客户信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工资单、考某、相关资料、合同、网页资料、公证书、录像光盘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第一,两被告有无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原告所主张某乙商业秘密是否存在以及两被告有无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第三,两被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关于两被告有无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某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某、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新世纪公司在网站上的宣传内容不真实,其所称的公司业绩均为虚构,部分内容甚至直接使用了麦拓公司宣传材料的内容,新世纪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原告称张某乙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因张某乙不具备经营者的资格和身份,故其不是适格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责任主体。

第二,关于原告所主张某乙商业秘密是否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某、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某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某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某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某带来经济利某、具有实用性某经权利某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原告主张某乙商业秘密有两个,一是技术信息,二是经营信息。首先,原告主张某乙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一般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原告诉称的技术信息仅是其资料中的文字描述,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如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或者方法等,其处理工序与公开资料中的工序也基本一致,缺乏具体的秘密点,故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范畴。其次,原告主张某乙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原告提交了其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与其签订合同的55家客户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客户信息和特定客户,其宣传资料中的业绩内容也包括了客户名称信息,因此,原告主张某乙客户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两被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新世纪公司对外宣传的公司简介及业绩资料等内容使用了麦拓公司的宣传资料内容,虚构事实,进行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但该行为并未对麦拓公司的经营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影响,不需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综合考某新世纪公司的侵权行为性某及持续时间等情况,可由新世纪公司酌情赔偿麦拓公司损失x元。张某乙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新世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发布虚假宣传资料的行为。

二、被告陕西新世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麦拓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x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麦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某。

案件受理费x元,由麦拓公司负担x元,由新世纪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红军

审判员张某乙领

审判员张某乙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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