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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盗窃案

时间:2003-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东刑二初字第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东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东营市河口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监视居住,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03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汉刚、邱军、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

1、2001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郭某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通讯公司电话站四楼,撬锁进入吴某某宿舍内,盗窃人民币700元。

2、2001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通讯公司孤岛分公司办公楼二楼杨某某办公室,溜门入室,盗窃金将军牌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350元。

3、2001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郭某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孤东采油厂培训中心大楼,钻窗进入该中心大楼三楼,钟某教师办公室,盗窃人民币100元。

4、2001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郭某窜至孤岛永鲜饭店,翻墙进入院内,钻窗进入该饭店内北排平房田野办公室,盗窃人民币4500元;美元36元,时折合人民币295.5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案发后,被盗美元、贷记卡已追回。

5、2001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郭某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办公楼X温信泉办公室,溜门入室盗窃摩托罗拉808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479元;摩托罗拉828型掌上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610元。案发后,掌上电脑已追回。

6、2001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郭某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办公楼X韩忠东办公室,溜门入室,盗窃人民币9600元;硬盒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360元;社区内部集资股权证两张。

7、2002年7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郭某窜至孤岛万家乐饭店,翻墙割纱网进入该店内,盗窃人民币2500元;西北王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74.4元;(略)牌学生背包一个。案发后,学生背包已追回。

8、2002年9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郭某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通讯公司办公楼,爬楼钻窗进入该楼X韩梅办公室,窃得该办公楼各办公室钥匙后,用钥匙开门先后进入205、207、209、216、220办公室。从207孟国栋办公室盗窃人民币1800余元;爱华牌(略)型收录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10元;摩托罗拉牌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30元。从216艾万发办公室盗窃人民币(略)元;波导G10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摩托罗拉618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铁盒装一支笔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300元;软盒装中华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700元。其中,爱华牌收录机、摩托罗拉背包、波导G100型移动电话及人民币(略)元已经追回。

9、2002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郭某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院办公楼,爬楼钻窗进入该办公楼X室、X室、X室。从212刘绍亮办公室盗窃中华硬盒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360元。从214刘杰办公室盗窃索尼PCG一162N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略)元;摩托罗拉808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952元;555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00元。从216胡盟明办公室盗窃人民币1000元。其中被盗的中华牌香烟、索尼牌笔记本电脑、摩托罗拉8088型移动电话、555牌香烟均已追回。

10、2002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携带螺丝刀、扳手窜至孤岛采油厂办公大楼,翻墙进院,分别钻窗进入X室、X室、X室、X室、X室、X室。从103吕成办公室盗窃摩托罗拉99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689元;人民币100元。从113吴某办公室盗窃人民币1270元。从133贺金岭办公室盗窃东营市商业大厦贵宾卡一张,价值人民币500元;东方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90元。从142曲连忠办公室盗窃人民币750元。从143时盛堂办公室盗窃雷登牌CD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4.4元。以上所盗物品均已追回。

11、2002年11月9日夜,被告人郭某携带起子、扳手窜至孤岛胜利石油管理局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从该公司院内南边第一排平房东数第一间办公室盗窃钥匙试图打开办公大楼的门未遂。后爬楼钻窗进入该办公楼,分别撞门进入201、205、206、301、302、305、X室。从201寇学嵘办公室盗窃华伦天奴牌T恤衫一件,价值人民币350元;软盒极品云烟一条,价值人民币500元。从205宋玉新办公室盗窃人民币200元;佳能(略)、IXUS型数码相机一架,价值人民币3800元;英纳格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200元;梦特矫T恤衫一件,价值人民币1680元;一支笔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360元;555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00元。从301综合办公室盗窃人民币2200元。从320崔瑞建办公室盗窃永生牌指甲钳一套,价值人民币50元;邮票、纪念币一套,价值50元;玉溪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20元;李某牌篮球服一套、袜子两双,价值人民币118元。从306王敬河办公室盗窃金狐狸牌T恤衫两件,价值人民币600元。上述被盗财物除华伦天奴牌T恤衫外均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螺丝刀、扳手各一把,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钟某等二十三名失主的陈某,证人李某、何某、陈某峰等十四人的证言,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勘验、检查、现场辨认笔录,物品价值及掌纹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略).3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被告人郭某实施部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对相关事实在量刑时应从轻考虑,对其认罪态度较好、退回部分赃物的情节,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略)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螺丝刀、扳手各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民

审判员姜福先

审判员马曰全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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