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1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询问被害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申XX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份两人因故发生矛盾后申XX出走至被害人王某家中。2011年1月1日,被告人于某寻找申XX至王某家中,让申XX回家未果,后于某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处警后告知双方自行协商或向法院起诉。2011年1月8日下午,于某携带家中存放的一把砍刀,于某晚18时许进入王某家中,将王某、申XX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申XX左手离断构成重伤,头部、躯某、左髌骨、左股骨外髁开放性骨折均构成轻伤,伤残程度为五级;被害人王某头部创、颅骨骨折、上颌骨骨折、颈部创口、休克前期均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于某对犯罪过程的陈述;被害人王某、申XX对被害过程的陈述;证人于某慧等人证言;相关伤情、伤残情况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原审被告人于某上诉称:其不属于某意杀人;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采信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某诉人于某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于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又持砍刀实施了向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多次砍击的行为,也能够印证其犯罪故意;一审法院根据于某犯罪的性质、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依法确定的刑罚适当。故于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振安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张鑫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