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寻衅滋事、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二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经济损失x.15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以“民事赔偿少”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某以“在寻衅滋事中系从犯,有立功情节,量刑重;民事赔偿多”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意见与上诉人意见一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杨彩芳

审判员李某华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敏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