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史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长城,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史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略)。

原审被告史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史某乙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09)兴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李洪岩系张某丙之女,史某乙之妻,史某丁、史某戊之母。2003年7月17日,(略)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李洪岩在此事件中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搏斗过程中不幸牺牲。李洪岩牺牲后,被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各级政府共奖励人民币7万元。此款由李洪岩之子史某丁领取,并交予史某乙。张某丙认为应得此奖励款的四分之一,向史某乙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李洪岩见义勇为的义举得到了经济抚慰,该笔款项如何分配为本案争议焦点。由于奖励款系李洪岩牺牲后所得,不属于李洪岩个人遗产,但在分配上可参照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处理,即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张某丙主张某丙得17,500.00元的平均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之规定,判决:史某乙给付张某丙17,50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史某乙承担。

原审判决后,史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洪岩牺牲后,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奖励7万元。一审法院参照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处理该笔款项错误,且被上诉人主张某丙利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张某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史某丁称:同意史某乙观点。

原审被告史某戊称:同意史某乙观点。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见义勇为奖励金系人民政府为弘扬正气,表彰先进,向见义勇为人员或近亲属颁发的奖金。张某丙系见义勇为人员李洪岩的母亲,李洪岩牺牲后,人民政府颁发的奖励金,张某丙应当享有一定的份额。一审法院参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在李洪岩近亲属之间对此项奖金进行分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史某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方

审判员刘亚伟

代理审判员张某丙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不当 得利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