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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6日17时许,济源市X镇“亚龙湾水世界洗浴中心”修脚工吴某在洗浴中心休息室等待工作时,趁休息室无人之际,将休息室内他人存放物品的柜子打开两个,从中盗窃现金18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5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某、段XX的陈述,证人田XX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12年4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王艳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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