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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1年1月12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3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华县看守所。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齐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徐xx(系吸毒人员)携带钉锤窜至华县X镇扶贫技校内欲实施盗窃,后进入被害人吴xx住处,吴发现后阻挡,被告人徐xx即用钉锤将吴头部打伤,后拿吴家斧头砍吴时,被吴夺走,徐xx从吴处抢走现金70余元及飞利浦9A9手机一部逃走。吴xx当日即至铁一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其伤情经陕西省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xx头部挫裂创属于轻伤。被抢手机经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99元。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徐xx因吸毒被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强制戒毒二年,3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被害人吴xx经本院告知后,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查明,被害人吴xx的住处位于瓜坡镇扶贫技校后院,吴退休后一直和老伴生活居住,2009年以前办过小卖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吴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岳某、雷某、雷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华县公安局瓜坡派出所证明材料,中铁一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等,陕西省华县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x在抢劫犯罪过程中致人轻伤,又系吸毒人员,主观恶性较深,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项、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徐xx的违法所得款70元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手机折价款699元;作案工具钉锤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根平

代理审判员党娟莉

人民陪审员袁开新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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