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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006年8月23日被渑池县林业局行政处罚1000元,2008年6月20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祝某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被告人高某在渑池县X村阳河北山非法占用林地开采铝石。2008年1月8日,高某将铝矿转让给王秀丽(另案处理),大量占用林地进行露天开采铝石,期间,高某仍负责协助处理占用林地事宜,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先后共非法占用林地22.54亩,其中防护林5.259亩,造成1871棵树木被毁。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称,高某是协助他人占地,其行为构不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高某在渑池县X村阳河北山非法占用林地开采铝石。2008年1月8日,高某将铝矿转让给王秀丽(另案处理),大量占用林地进行露天开采铝石,期间,高某仍负责协助处理占用林地事宜,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先后共非法占用林地22.54亩,其中防护林5.259亩,造成1871棵树木被毁。被告人高某于2008年6月19日到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曹某某人的证言证实,高某参与非法占地的事实经过;3、被告人高某与王秀丽的矿山转让协议;4、林业鉴定部门的现场勘查图和现场拍照及其鉴定书;5、对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被告人高某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铝石开采,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被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归案后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构不成犯罪的辩护观点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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