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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某,

被告李某,男,汉某,

被告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陈志强担任审判长,法官黄清培、韩某参加合议。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一建因未能提供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按缺席审理,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x部队军工,其妻在部队院内开一小卖部,被告北京一建承建x部队营房后,被告李某经常派人到小卖部赊烟酒饮某等招待生活用品,彼此相识。2011年6月10日,被告北京一建承建的x部队二标段工地最后一幢楼顶打混凝土,因资金不到位,商丘中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不给送货,工人停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7万元救急,当时约定,3至5天工程款一到连小卖部赊帐一并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李某以工程款未到推托,6月28日李某被虞城县公安局拘留。李某在拘留所出具证明二份,让原告向北京一建要钱,北京一建承诺有票付款,原告为追票损失车旅费近5000元,票据追回后,北京一建又不认账,家属因生气患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支付追票过程中产生的车旅费5000元;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元;偿还赊烟酒饮某等招待生活用品欠款6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1年7月4日李某写给周总、孙总的信函一份。2、2011年7月4日李某书写的证明一份。3、李某伟书写的证明一份。4、商丘中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出具的客户名称为北京城建x部队收款收据一份。5、陈爽书写的证明一份。6、2011年6月10日李某书写的借条一份。7、2011年8月16日法院工作人员对李某的问话笔录一份。8、李某伟出庭作证证明,北京一建x部队工地混凝土由其供应,由于前期北京一建一直是赊帐,后来李某伟拉着李某要求给现金,在太和家园王某给送去4万元,约一个小时后李某又给了2万元,加上上次结账节余的5000元,共计x元,上述三笔款项合计给北京一建出具了目前在原告手中的收据为x元,其余1500元李某让李某伟买衣服。9、2011年9月28日x部队政治部保卫科出具的证明一份。以上证据证明,李某为北京一建承建x部队营房工程物资采购负责人,在负责采购期间在原告王某小卖部赊烟酒饮某等招待、生活用品价值6500元;借原告王某现金7万元,其中6万元付给了中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北京一建应该偿还。

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北京一建辩称:原告与北京一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也不是北京一建的工作人员,原告只能向李某主张债权,请驳回原告对北京一建的起诉。

经证据交换、庭审,被告李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北京一建承建了x部队营房改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周新、孙开志委派被告李某负责该工程的物资采购。在被告李某负责物资采购期间,先后在原告王某开设的小卖部赊烟酒饮某等招待、生活用品价值6500元;借原告王某现金7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北京一建承建x部队营房改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周新、孙开志委派被告李某负责该工程的物资采购,在被告李某负责物资采购期间,先后在原告王某开设的小卖部赊烟酒饮某等招待、生活用品价值6500元;借原告王某现金7万元,其中6万元支付给中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被告李某是履行北京一建的职务行为,且赊帐、借款用于北京一建的招待和所承建的工程购买混凝土款,故原告诉请北京一建偿还欠款及借款,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因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追票过程中产生的车旅费5000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精神慰抚金2000元,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某烟、酒、饮某、生活用品欠款6500元,借款7万元,合计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期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550元,由被告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不上诉处理,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志强

审判员韩某

审判员黄清培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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