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信阳市X组、第三人信阳市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倩,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X组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岳某某,清算组留守人员。

第三人信阳市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闵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信阳市X组、第三人信阳市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司倩,被告信阳市X组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岳某某,第三人信阳市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闵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1996年,信阳市X区食品公司属下的三里店和前进屠宰场需进行旧房改造,经双方协商,食品公司将原有的平房接为二层楼、打某、扒房子、扒围墙、修化粪池等施工工程交由我施工。1996-1998年,我如约完成施工。经结算,应支付我工程款30多万元,但食品公司当时已濒临破产,无力支付。2000年7月,被告与第三人协商将被告的旧仓库、平房等进行联合开发,建成了成功路商住楼,其中的110#、111#、112#、113#、114#、115#上下连体门面房归被告所有。经协商,被告同意将其所有的114#、214#上下连体门面房终结作价x.93元抵偿给我,并交付我使用至今。我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被告知房屋仍归被告所有,使我无法行使房屋的所有权。请求判令被告名下的位于成功路商住楼X#、214#一、二层连体门面房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手续。

被告信阳市X组辩称,1996年-1998年,原Im河区食品公司对三里店和前进屠宰场进行改造,由原告陈某甲施工。工程完工后,因企业濒临破产,无力支付原告陈某甲工程款x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将原Im河区食品公司位于成功路商住楼一、二层连体门面房(图纸标号114#、214#)赔偿给原告用作抵偿工程款。此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甲所有,是不争的事实。但我方无过错,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第三人信阳市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述称,第三人在2002年已解体,营业执照也被工商部门吊销。原告诉争的房屋确由被告与第三人开发。该房屋被分配给被告,被告用该房屋抵债,与第三人无关,闵某个人可以证明房屋归原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1996-1998年期间,原信阳市X区食品公司对三里店和前进屠宰场进行改造,由原告陈某甲施工。施工完成后,原信阳市X区食品公司拖欠原告陈某甲工程x.93元。2000年7月9日,原信阳市X区食品公司与第三人信阳市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成功路商住楼小区合同书》,对原信阳市X区食品公司位于成功路一处旧房产联合开发,开发后按合同约定将部分房产分配给原Im河区食品公司所有,其中包括图纸标号X号和X号一、二层连体门面房。2003年7月1日,原信阳市X区食品公司(协议甲方)与原告陈某甲(协议乙方)订立了一份《解决工程结算遗留问题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成功路新建商住楼一、二层连体门面房(图纸标号X号和X号)作价赔偿给乙方,所有工程款全部结清;门面房赔偿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房产证等各种证件,费用自理,乙方在办理各种证件,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时,甲方应给以积极支持。信阳市X区食品公司于2004年5月因亏损严重被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本院认为,原信阳市X区食品公司拖欠原告陈某甲工程x.93元,该公司在无力支付现金的情况下,通过协商方式以公司所有的部分财产抵偿该债务,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在2003年7月1日订立的《解决工程结算遗留问题协议书》,为有效民事合同,双方应按此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Im河区食品公司破产后,被告信阳市X组作为原公司事务的清理组织,有义务履行上述合同。因合同对相关费用的承担已有明确约定,原告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阳市X组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陈某甲办理信阳市X区X路商住楼X#、214#一、二层连体门面房的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二、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

审判长张金强

审判员张丽红

人民陪审员王保琴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倩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