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诉罗某、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邓某,男,成年。

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务光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罗某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告在覃塘镇甘化商贸城经营斯丹尼陶瓷店。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8日,被告到原告经营的陶瓷店购买瓷砖用于装修其位于覃塘区婚姻登记处后面的房屋。当日,被告购买原告价值x.1元的瓷砖,被告只付瓷砖款x元。2009年12月23日,被告又到原告处补购价值1897.2元的瓷砖。2010年1月21日,被告装修房屋结束,退还原告价值3981.5元的瓷砖。这样,被告尚欠原告瓷砖款3232.8元。当日,被告承诺几天内清偿上述瓷砖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瓷砖款3232.8元及从2010年1月2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某辩称,由于楼梯步级的瓷砖价格相差太大,不同意清偿原告所诉称的这部分价款。如果原告能减少1600元,其同意付清余下的瓷砖款。另,其与被告邓某已离婚,不应将邓某列为本案的被告。

被告邓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覃塘镇甘化商贸城经营斯丹尼陶瓷店。2009年12月8日,被告罗某到原告陶瓷店购买瓷砖用于装修其位于覃塘区婚姻登记处后面的房屋。当日,被告罗某购买原告价值x.1元的瓷砖。2009年12月23日,被告罗某又到原告处补购价值1897.2元的瓷砖。2010年1月21日,被告罗某装修房屋结束,退还价值3981.5元的瓷砖给原告。结算当日,被告罗某只付瓷砖款x元,尚欠3232.8元未付。被告罗某签名以予确认。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罗某均未偿付欠款。2011年10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上所述。

另查明,被告罗某与被告邓某已于2004年6月4日离婚并办理有离婚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9年12月8日、2009年12月23日、2010年1月21日《斯丹尼陶瓷》单据三份、被告罗某于庭审后提交的其与被告邓某的离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所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瓷砖款3232.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罗某于2009年12月8日、2009年12月23日、2010年1月21日到原告所开设的瓷砖店购买瓷砖,双方结算后,被告罗某签名确认。因此,被告罗某尚欠原告瓷砖款3232.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偿还瓷砖款3232.8元,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罗某辩称楼梯步级的瓷砖价格相差太大,但该价格是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时所约定,是买卖双方自愿的行为,故被告该主张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双方未约定有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从2010年1月2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又因双方未约定有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邓某于2004年6月已与被告罗某离婚,该欠款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邓某承担给付瓷砖款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给付原告黄某瓷砖款3232.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3232.8元,从2010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五份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案件上诉费: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户全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略)。

审判员周务光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林春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