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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因房地产策划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该公司郑州分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郑州分公司职工。

原告河南省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因房地产策划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黎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程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焦某某、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7月22日签订了《凤凰•新世界策划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开发的凤凰•新世界项目进行策划、销某、招商事宜。合同约定被告在前期策划阶段应当提交各种策划报告(共九项),被告还在合同的附件中对提交策划报告的服务时间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而且合同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若乙方(即被告)原因逾期提交报告,每逾期一天应支付甲方已付价款的1%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分三次向被告支付了42万元款项,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而且被告还在2008年12月18日单方停止工作,虽然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是被告却拒绝履行。因被告违约,不但造成凤凰•新世界项目的进展严重停滞,而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后,没有与原告进行策划服务费用的结算,而且拒绝退还超收的策划服务费用。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策划服务费42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解某、被告双方签订的《凤凰•新世界策划代理合同》,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2、被告一直按照双方的代理合同认真履行义务,并没有原告所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存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就积极着手履行义务,并如约于2008年9月向原告提交了《兆丰置业东方红大道项目市场调研报告》和《凤凰新世界定位策划报告》,后因原告对被告提出了超出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不合理要求而产生分歧,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最终双方默认放弃合作,自然终止了项目的运作;3、被告从未单方终止合同,更没有所谓的违约责任。4、被告已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返还代理费的责任,原告已经付款,说明被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先履行义务,原告也认可了被告对合同义务的工作。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凤凰•新世界策划代理合同》。约定:项目位置,该项目位于信阳市中心地带,东到统一街,南到东方红大道,西到北京大街,北到信阳市检察院家属院,宗地面积x.47平方米。服务总体划分,双方同意将乙方(被告)提供的全程服务分为“项目前期策划服务”,“主力店品牌店招商代理服务”和“房屋及商铺销某代理服务”三个服务项目。乙方策划的工作内容及进度要求,与本项目营销、招商有关的所有策划方案、文某、推广方案均由乙方(被告)出具,出具方式为装订文某及电子版本两种格式,其产权归甲方(原告)所有,所有方案必须切合信阳市场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如用于广告的文某电子文某的分辨率应满足大画面喷绘要求等。乙方工作内容及进度详见附后。前期策划服务内容,第一阶段:项目定位;第二阶段:产品建议及启动策略;第三阶段:项目营销某策略;第四阶段:按照政府许可的容积率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跟踪与协调。乙方(被告)提交成果提纲:1、《项目及市场研究报告》。2、《项目整体定位及发展战略报告》。3、《规划设计任务书》。4、《项目投资策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5、对规划方案提出市场意见和建议。6、《项目启动区定位及物业发展建议》。7、《建筑设计任务书》。8、对设计方案提出市场意见和建议。9、《项目营销某略与策略》(含项目包装、宣传、推广、方法、步骤、策略及各阶段宣传推广的重点和方案思路)。工作成果的提交方式,1、书面报告部分(文某装订、并提供电子文某);2、交互式讨论部分,并形成最终书面意见;3、协助甲方(原告)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协调与评审。各项服务工作的阶段性安排,第一阶段完成:自合作合同签订日起约65个工作日内;第二阶段完成:30个工作日内;第三阶段完成:30个工作日内;第四阶段完成:自第一阶段工作完成起至项目方案报政府部门获通过止。策划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乙方(被告)前期、后期策划服务费共计人民币柒拾万元;1、甲方(原告)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项目全部策划费的20(即14万元);2、乙方(被告)提交《项目市场研究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原告)应支付乙方(被告)项目全部策划费的20(即14万元);3、乙方(被告)提交《项目定位及整体开发设想》,甲方(原告)应于七日内支付乙方(被告)费用的20(即14万元);4、乙方(被告)提交《项目投资策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在乙方(被告)全面完成与设计单位对接、并协助设计方案通过报建,甲方(原告)应于七日内支付乙方费用的20(即14万元);5、余款即乙方项目全部服务费的20(即14万元),在主力店招商完成后十天内支付完毕。策划服务违约责任,乙方(被告)违约责任:1、乙方(被告)未能履行服务内容中义务和责任的,因此对项目造成损害并使服务未能如期履行,甲方(原告)按乙方(被告)提交意见所形成的方案和项目决策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2、若乙方(被告)原因逾期提交报告,每逾期一天应支付甲方(原告)已付价款1的违约金;单项报告,逾期10天的,甲方(原告)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原告)违约责任:1、无正当理由,甲方(原告)未按约定向乙方(被告)支付各项费用的,视为甲方(原告)违约,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未果的前提下,乙方(被告)有权中止工作,并向甲方(原告)追索应付未付费用。合同其他内容略。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交了《兆丰置业东方红大道项目市场调研报告》和《凤凰新世界定位策划报告》,原告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10月13日和11月10日支付给被告策划费各14万元,共计42万元。自2008年11月5日至2009年2月17日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文某”和“如用于广告的文某电子文某的分辨率应满足大画面喷绘要求等”产生不同的理解,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提供广告画面喷绘所需的电子文某,被告以其公司不是广告公司,不承担广告设计的相关义务为由予以拒绝,同时被告还提出“在原来双方签订的策划代理合同再补充约定,在收取的定金中按当月的收取定金额2的比例或按每月5万元提取佣金,并按月结算,这一部分提成可在未来的实际销某佣金中扣返”的要求,原告未允,双方由此产生纠纷。2011年8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策划服务费42万元,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解某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双方虽然对合同约定的“文某”和“如用于广告的文某电子文某的分辨率应满足大画面喷绘要求等”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被告要求对合同进行补充约定,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合同的履行,即双方约定的前期策划服务内容九项成果的完成,而被告仅完成两项,原告如约支付给被告策划费42万元,被告尚有七项成果未完成,故被告应承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兼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结合本案被告也履行了两项合同内容,原告也未提供因被告违约对其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将收取的策划费42万元予以退还。因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某合同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四)项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某、被告于2008年7月22日签订的《凤凰•新世界策划代理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退还策划服务费4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黎明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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