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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榆亚盐场与三亚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三亚民一初字第26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三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海南省榆亚盐场,住所地三亚市榆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盐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邢浩波,海南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涛,海南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河西区南国骏园(略)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榆亚盐场与被告三亚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省榆亚盐场于200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海南省榆亚盐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省榆亚盐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省榆亚盐场负担。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陈某莹明

审判员李祎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某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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