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上诉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是烈士陵园,属于牧野区法院管辖,故牧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烈士陵园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故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王某甲依侵权行为地向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乙负担。王某甲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由王某乙径直付给王某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