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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诉陆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杨x。

被告陆x。

原告赵x诉被告陆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桔英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被告陆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原、被告于197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陆x。婚后双方关系尚可。1994年被告辞职经商,从此家庭关系逐渐失衡,1994年至1997年期间被告借做生意之名经常夜不归家,偶尔回家找借口向原告要钱,1998年至1999年两年间没有回家一次,期间被告的债主上门催债。2000年年初,被告回家后恶习不改,不关心家人,没有正常工作,经常参与赌博、玩乐,原、被告为此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彻底恶化。2007年1月起被告就业,但从不承担家庭开支,仍经常参赌、经常借钱。2009年2月8日,被告因参赌输钱再次向原告要人民币(下同)5万元还债。被告自2008年11月起与一洗脚房妇女姘居至今,并不听原告劝说。2009年8月22日凌晨,原告和女儿冲至被告姘居场所要求被告回家,被告为此怀恨在心,于2009年8月24日凌晨回到家中殴打女儿,砸毁女儿房中的电视和电脑,把女儿女婿赶出家门。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陆x辩称,相识、生育情况属实,登记结婚的时间以结婚证为准。认可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如果财产分割可以达成一致的话,同意离婚。被告于1994年12月辞职。自1996年开始,因被告在外面打麻将、玩玩,经常不回家,原、被告产生矛盾。1999年被告每月回家1、2次,被告的债主没有上门讨债。2000年到2002年被告没怎么打麻将,回家次数多了,双方的关系好一点。2002年以后因年龄大了夫妻生活不和谐了。被告确有参赌,2009年春节前后因参赌陆续借了10万元,为了还债向原告拿了5万元,双方矛盾更加激化。女儿结婚后,家里所有的开销和老宅基地建房都是被告出资的,房租由原告收取。被告开公司后的收入都给原告拿去了。被告没有在外面借钱,没有在外面和他人姘居,难得和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2009年8月因原告和女儿到孙小英家里,还要打被告和孙小英,被告为了教育女儿才打女儿的。原告冲到孙小英住处打被告和孙小英,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问原告要钱,原告要被告写借条,原告没有把被告当家人,没有正常处理双方的关系,原告对离婚也有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9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陆x。婚后双方关系尚可。1994年被告辞职经商。自1996年起,因被告在外面打麻将、玩乐,经常不回家,原、被告产生矛盾。2009年春节前后,被告因参赌陆续借债10万元,为了还债于2009年2月8日从原告处拿了5万元,并打给原告一张借条,此后双方矛盾更加激化。自2007年起,被告与一名女子关系密切,被告常到该女子所租房屋处。自2009年初开始,被告与另一名女子关系不正当,双休日经常至该女子租房处与该女子在一起吃、住。2009年8月22日凌晨,原告和女儿至该女子住处,与被告和该女子发生冲突,被告为此回家殴打女儿。

原、被告居住的本市浦东新区x号房屋的建造申请人为案外人陆银根,申请时的家庭成员除原、被告外尚有原、被告的女儿和被告的其他家人,另有本市浦东新区x号房屋的申请人和建造家庭成员的情况基本相同。原、被告将上述房屋部分出租,2009年9月以前的租金由原告负责收取,自2009年9月起收得的租金由原、被告各得一半。

原告原是上海市浦东新区x幼儿园教师,2007年9月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收入3,328元。被告于1992年开厂,1993年将厂关闭,1994年12月辞职,2003年4月至2004年10月和2007年1月1日起至今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其余时间未工作,被告确认其在2000年到2002年期间没有任何收入,2004年10月到2006年12月底无工作,除了98年、99年外其他时间一直在做生意。

原告处有铂金戒指一枚、黄某项链(含吊坠)一根,双方确认该两项物品价值4,000元。被告认为原告处尚有其他首饰,原告对此不予确认。

现在x号房屋内有夫妻共同财产如下:惠普液晶台式电脑一台(2008年3月以6,200元购买)、夏普挂壁式1.5匹空调一台(购买了10年左右,购买价4,000多元)、小洁豪洗衣机一台(买了2、3年,购买价1,000多元)、29寸创维电视机一台(买了3年左右,购买价1,800元)、LG电冰箱一台(买了2、3年,购买价2,000多元)、樱花淋浴器(2002年以800多元购买)。另原告称该房屋内尚有春兰空调一台,是原告的母亲的。被告同意该空调归原告的母亲。双方同意上述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被告认为原告处应有存款,称除房屋租金外,原告每月收入有5,000元至6,000元,被告当年开厂的收益每年将近10万元都是原告拿的,1997年案外人还了3,000元左右的材料款也是原告拿的。原告称其退休前年收入约4万元,以前收取的租金累积大约10万元,被告自1994年起没有拿钱到家,反而经常向原告要钱,原告的工资收入、租金和原告的母亲在2000年给原告的4万元已经全部用于房屋的改造修建(约2至3万)、日常生活开销、抚养女儿、为女儿操办婚事(婚事约10万)、为被告还债(约10万,包含前述2009年2月8日的5万元),因此原告处没有存款。被告确认除前述从原告处拿取的5万元外,原告还归还了被告向被告的妹妹和朋友的借款25,000元,称上述借款用于生意和生活。

另原告处有华安成长基金份额279.81,市值约340元。被告称原告将30万元借给其弟弟买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申请建房单、陆x所写的借条和保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存在赌博行为及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等原因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认可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被告对于离婚负有过错责任。房屋因涉及到案外人的权利,故在本案中不予分割,当事人应另行处理。关于已经查明的在原告处的首饰和在x号房屋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处理。被告称原告处有存款并有债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难以查证,双方今后如果发现对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处理的,可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x和被告陆x离婚;

二、在原告赵x处的铂金戒指一枚和黄某项链(含吊坠)一根归原告赵x所有,原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陆x折价款2,000元;

三、在x号房屋内的惠普液晶台式电脑一台归原告赵x所有,夏普挂壁式1.5匹空调一台、小洁豪洗衣机一台、29寸创维电视机一台、LG电冰箱一台、樱花淋浴器一台归被告陆x所有;

四、原告赵x名下的华安成长基金归原告赵x所有。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晓华

审判员李桔英

代理审判员王根林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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