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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又名马X),男,被告人马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24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1年1月31日收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于2011年2月11日移交至正阳县公安局,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2月2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马某窜至正阳县供销社家属院,见居民李某家中无人,翻院入室盗窃人民币160余元和黑色男式新休闲上衣一件。所盗人民币已被马某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陈XX的陈述,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年龄证明、(2003)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6)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正公刑技检字(2010)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正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上蔡县公安局抓获证明及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曾因抢劫、盗窃被上蔡人民法院两次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1年10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代华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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