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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市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焦作市山阳市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区X路艺新菜市场院内。

负责人崔某。

委托代理人刘成红,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霞,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山阳市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阳市场公司)因与被告聂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于同年9月7日分别向被告、原告送达了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某书等,依法由审判员李秀华独任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市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成红、被告聂某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作市山阳市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2月28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曾被派到焦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工作。因被告在工作中严重违纪被该中心通某于2010年10月15日起待岗,待岗期间无任何社会保障和工资。此后,被告既没有回我公司报到,也没有要求与我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3月23日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双方就终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2011年1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我公司多支付被告6个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双方以后不得再因劳动关系终止引发任何争议等;被告自某与我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就算我公司没有给被告缴纳失业保险金,也不会因此给被告造成损失。综上,我公司特起诉要求:1、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x元;2、不支付被告失业保险损失x元。

被告聂某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是被迫的,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山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应当支付我经济补偿金x元,失业金损失x元。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2、原告是否应当对被告进行赔偿,若赔偿则赔偿的数额和标准;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劳动合同书、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上证据拟证明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自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且双方已履行不存在争议;2、劳动仲裁申请书及劳动仲裁裁决书,拟证明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3、通某、考勤与请销假制度,拟证明被告工作期间违反劳动制度被通某待岗等。被告聂某质证后认为,没有见到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该证明是原告后补的,通某是复印件不能证明客观事实。对以上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

被告聂某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劳动合同书、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劳动仲裁申请书及劳动仲裁裁决书;3、通某、考勤与请销假制度都是书证;被告质证后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聂某娟于2001年11月到原告处工作。2005年开始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2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劳动合同,期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曾被派到焦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工作。自2008年12月起被告的工资由原告及焦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各开一半。2010年10月14日被告被焦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多次旷工违反工作制度通某待岗,待岗期间无任何社会保障和工资。此后被告没有到原告处讲明情况。201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3月23日双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载明:“2008年2月18日双方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期满,双方友好协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1月1日终止该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根据劳动合同书及双方合意原告多支付被告6个月的养老、医疗和其他保险。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引起任何讼争等。”2011年4月6日,被告聂某娟向山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元,失业待遇损失x元。同年7月13日山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山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2011年3月23日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据此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故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x元,经济损失x元。原告不服起诉至本院酿成纠纷。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没有给被告缴纳失业保险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期满,此时双方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此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3月23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已经终止了的劳动合同,没有必要,也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该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应依法向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始至2011年3月23日止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发给半个月工资计算,即4.5个月×1000元(工资));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失业保险金,应赔偿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即:被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18个月(工作期限满5年不满10年),每月标准616元。综上,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x元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要求不支付被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x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某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某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失业保险条例》第某七条、第某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市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焦作市山阳市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聂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4.5个月×1000元)

三、原告焦作市山阳市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聂某失业保险经济损失x元(18个月×616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市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秀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崇真

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11)山民初字第X号

本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某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某十四第某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某: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某十四条第某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第某十七条第某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某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某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五、《失业保险条例》第某七条:……满5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六、《失业保险条例》第某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有省、自某、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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