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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诉李某乙撤销房屋他项权证纠纷案

时间:2004-08-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三亚行终字第12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三亚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文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林某甲,该局公务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37岁,三亚市人,现在三亚市国家税务局工作。

委托代理人林某丙,三亚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丁,男,1968年出生,现住(略)。

原审第三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许文某,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因撤销房屋他项权证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法院(2004)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林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林某丙,被上诉人李某丁,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文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文某、被上诉人李某乙、原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4)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丁

审判员林某贤

审判员王筠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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