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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抢劫罪、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雷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8年10月11日凌晨3时某,被告人任某伙同任XX、赵XX、赵少X(均己判决)、赵文X(另案处理)到汤阴县X路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内柴油(共计900斤)时,被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发现,其5人遂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该5人采取用钢某砸警车、用喷枪向警车上喷柴油等方式暴力抗捕,致使追捕工作人员受伤、警车被毁。经评估900斤柴油价值3358元,被毁警车价值x元。经法医鉴定,追捕工作人员潘XX伤情为轻伤。

二、2008年10月8日夜,被告人任某伙同任XX、赵XX、赵少X(均己判决)、赵文X(另案处理)到濮阳市X区X路上盗窃停放在路边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900斤,经评估价值3358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评估报告、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警车被毁;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2008年10月11日凌晨3时某,被告人任某伙同任XX、赵XX、赵少X(均己判决)、赵文X(另案处理)到汤阴县X路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内柴油(共计900斤)时,被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发现,其5人遂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该5人采取用钢某砸警车、用喷枪向警车上喷柴油等方式暴力抗捕,致使追捕工作人员受伤、警车被毁。经评估900斤柴油价值3358元,被毁警车价值x元。经法医鉴定,追捕工作人员潘XX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单位汤阴县公安局及被害人潘XX的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已撤诉。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于2011年9月15日到汤阴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实其和赵少X、任XX、赵XX等五人到郑州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并配齐偷油用的油管等工具,之后来到汤阴县X路边的货车上偷油,在偷油时某警察发现了,我就开车跑。赵文X在面包车后面坐着,他说把油泵打开往外喷油,然后有人往路上喷油,后来见怎么也甩不掉警车,我们就把车停在路边,我和赵文X、赵少X跳墙跑了。

2、同案犯赵XX的供述,证实其和赵少X、任XX、任某、赵文X五人兑钱买了车、油桶、钢某、钳子等物,五人又做了分工,开始偷油,案发当日夜任某驾车我们五人到汤阴县X路边的货车上偷油,在偷油时某警察发现了,我们开车就跑,警车在后面追,在跑的过程中赵文X拿着油管子朝后面的警车上面洒,我和赵少X、任XX往路上弄油桶,挡警车的路,赵少X还多次下车将路边的木头棍子横到路中间挡警车的路,并拿着一根钢某抡着对警车上的人说:“过来就夯死你”。我们共偷了三桶油,900斤左右。

3、同案犯赵少X的供述,证实2008年9月份,其和任XX、赵XX、任某、赵文X五人就商量偷货车内的柴油挣钱,并买了面包车,油桶等作案工具。2008年10月10日夜12点左右,我们五个人到汤阴在偷一辆货车的柴油时某警察发现,开着车就跑,警车在后面追,为了不让后面的警车超过我们,我拿着钢某砸警车,不让警车追上,并下车把路边的木头棍子横到路上挡后面的警车,赵文X用管子往警车上和地上喷油,任XX、赵XX把车上的油桶蹬下去挡警车。

4、同案犯任XX的供述,证实其和赵少X、赵文X、赵XX、任某五人兑钱买了一辆面包车,同时某备了油桶、钢某、钳子等物,并且我们五人做了分工,一块儿到外面偷油,2008年10月10日晚上到汤阴县城一个十字路口偷了五、六辆货车上的油,正偷时某后面过来一辆警车,我们赶紧上车跑,警车在后面追我们,一个警察上前拦我们,赵少X就拿手中的铁棍朝那个警察身上砸了过去,赵文X用管子从油桶里抽油往警车、路上洒油,赵XX又用脚往下面踢油桶,挡后面警车的路,在跑的路上赵少X还一直拿着一根铁棍子在那儿朝警车上的人说:“过来,过来就夯死你”。后来把这根铁棍子也砸到了警车上,赵少X还两次下车将路边的木头棍子横到路上不让警车过,我们五人共偷了三桶油,有900斤左右。

5、被害人潘XX的陈述,证实我们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用铁棍砸警车,又用高压喷枪给车上喷油,致使警车挡风玻璃全糊上了油,加上地面十分光滑,我们的车就向路边滑去,之后,发生了什么事就不记得了。我醒来后,发现自己在医院。

6、被害人李某X、李某X、田XX的陈述,证实2008年10月10日夜其货车的油被盗的事实经过。

7、证人葛某、时某、薛XX等证言及汤阴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证实在追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用钢某砸车,向警车上喷柴油,追至白营时某路滑,挡风玻璃上都是油,车撞到路边一棵大树上,警车严重受损,队员潘XX受伤,追至菜园附近时,抓获赵XX、任XX的事实经过。

8、证人程XX的证言,证实在2008年10月份时,有五个男子到其门市内买油桶的事实经过。

9、本院(2009)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2011)汤刑初字第209-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0、被害单位汤阴县公安局及被害人潘XX的撤诉书。

11、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报告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柴油及被毁坏警用长安面包车的价值。

12、汤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证实2011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任某到我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14、被告人任某的户籍证明。

二、盗窃的犯罪事实

2008年10月8日夜,被告人任某伙同任XX、赵XX、赵少X(均己判决)、赵文X(另案处理)到濮阳市X区X路上盗窃停放在路边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900斤,经评估价值335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其伙同任XX、赵XX、赵少X、赵文X在濮阳市X区X路上盗窃停放在路边货车上的柴油3桶约900斤。

2、同案犯任XX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8日夜,其伙同赵XX、赵少X等人驾驶车辆在濮阳市一条通往清丰县X路上偷了停放在路边十二、三辆货车上的柴油3桶,有900斤,卖了两千多元钱。

3、同案犯赵XX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8日夜,其伙同任XX、赵少X等人驾驶车辆在濮阳市通往清丰县X路上,偷了货车上柴油3桶,价值两千多元钱。

4、同案犯赵少X的供述,证实其伙同任XX、赵XX、任某等人驾驶车辆到濮阳市一条通往清丰县X路上盗窃停放在路边货车上的柴油3桶。

5、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报告,证实被盗窃柴油的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追捕人员轻伤、警车被毁的严重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能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任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潘XX及被害单位汤阴县公安局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荣

审判员薛志强

人民陪审员范卫东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某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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