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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验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某,男,成年。

张某乙因与济源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赵某丙、杨某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验军,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某、张某乙,被上诉人赵某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赵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某乙忠

审判员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聂文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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