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耿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雷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日凌晨,在汤阴县X村,被告人耿某因琐事用刀将焦XX砍伤,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焦XX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耿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凌晨,在汤阴县X村,被告人耿某因琐事用刀将焦XX砍伤,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焦XX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耿某赔偿了被害人焦XX经济损失x元,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耿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12月31日夜里,其在喝酒时与两个小孩吵了几句,本村的冯XX给我打电话说我打那两个小孩了,并来找我的事。一会儿,他领着5个人从出租车上下来打我,把我打急了,我就拿了把菜刀砍他们,后得知将焦XX脖子和手砍伤。

2、被害人焦XX的陈述,证实其在上网时有人给冯XX打电话说家里出了点事,我、郭某、冯XX等5人打了个车回到王老屯村,我先下了车,耿某用刀砍到我的脖子上一下,当时就流了血,我们四人向北跑时,耿某又追上我砍到我手上两刀,我就到医院治疗。

3、证人冯XX的证言,证实其听亲戚冯小X说耿某打他了,我就和焦XX、郭某等5人坐出租车回王老屯村,下车时,听焦XX喊了一声:“快跑,他有刀”。看见耿某在车旁站着,后来知道焦XX被耿某砍伤。

4、证人郭某、刘某证言,证实耿某砍伤焦XX的事情经过。

5、汤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焦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6、双方调解协议书、被害人焦XX的撤诉书和领款证明。

7、被告人耿某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耿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秀荣

审判员薛志强

人民陪审员范卫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吴某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