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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上诉宋某某、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新乡县X镇天风面板厂位于新乡县,且二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也在天风面板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新乡县X镇天凤贴面板厂住所地在新乡县,故新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宋某某、程某某负担。王某某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由宋某某、程某某径直付给王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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